任何一方都不是鐵板一塊,公安和檢察院雖然同處追訴一方,也并非時時處處利益一致,法院和律師、檢方與法院都可能存在分歧。
《刑事訴訟法》修訂中,涉及到以公檢法和律師等各方利益格局調整,前者代表的公權力,后者象征私權利,兩大板塊,分歧明顯,博弈不斷。(相關報道:刑訴法修訂征求意見:部分條款倒退引發擔憂)
但任何一方都不是鐵板一塊,公安和檢察院雖然同處追訴一方,也并非時時處處利益一致,法院和律師、檢方與法院都可能存在分歧。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貴方曾參與刑訴法修訂的多次討論,刑訴法修訂過程中,對各方利益訴求的異同、博弈,感受頗多。
偵查機關與律師界
大多數情況下,公安和檢察院的利益訴求基本一致。這源于檢察院承擔了部分偵查職責。
如在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聲音相當一致,與律師界的觀點分歧明顯。
2008年6月1日實施的《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憑三證可以直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偵查機關安排,不被監聽。對此,公安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阻力比較大。
由于《律師法》與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在一些條款規定上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律師拿《律師法》說事,偵查機關以《刑訴法》為據。
后者阻撓律師會見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他們認為,在偵查階段,律師憑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會見,將對偵查活動不利。”李貴方說。
現行的《刑訴法》,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有偵查機關的人在場,有些地方的偵查機關,對律師的會見申請不予理睬,致使律師在執業中,會見權、調查取證權得不到保障。盡管《律師法》規定直接憑三證會見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但律師法出臺后,在實踐中在很多地方被架空了,
據李貴方了解,全國有些地方如大連、大慶、珠海、河北省,是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實施的,盡管未必做到百分之百。從這些地方的實踐看,并沒有出現偵查機關擔心的那種情況??大面積的串供、翻供,使偵查活動進行不下去。“實踐證明,這些擔心可能有點過度。”
李貴方稱,在《律師法》與《刑訴法》相銜接問題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學者、全國律協,包括法院系統的觀點基本一致,應該將《律師法》中的相關規定移植過來,因為法律不能不一致。
但公安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還是有顧慮,認為如果所有案件律師都憑三證會見,將對他們的偵查活動產生影響。
于是,公安提出,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恐怖犯罪、涉及黑社會的案件、應該由偵查機關安排。
檢察院也提出,希望將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作為特殊例外對待,律師也不能僅憑三證會見。他們的理由是,職務犯罪情況太特殊,都是一對一的,證據很難取。律師介入后,案子很難辦下去。
而學者和律師們認為,可以有例外,但不能有太多。如果都特殊,《律師法》實質上就被抽空了。
李貴方表示,對于刑訴法的修改,公安機關的人也不是不希望修改,他們希望能夠完善和擴大一些偵查權。
律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比如有些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事件,都發生在偵查階段。這種違法做法如何被發現,被及時糾正,需要一些外部的力量諸如律師的介入。
偵查機關自身也不希望發生刑訊逼供,也贊成禁止刑訊逼供。但是,他們同時也希望,不用這種方法,是不是可以用一些法律上允許的手段,比如增加偵查能力、搜集更多的證據,就不用那么依賴口供。像秘密偵查,檢察院和公安都提的比較多,希望能擴大一些權力,增強他們偵查的手段,有些東西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公檢法的分歧
對于逮捕問題,律師希望程序更透明公開,負責批捕的檢察官進行審查的時候,要像法官一樣,聽取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意見后,再決定逮捕與否,是否可用取保候審代替逮捕,減少一些逮捕率,發揮取保候審的作用。按現在的做法,基本上就是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材料。
在這一點上,檢察院的主張與律師相近,但和公安有分歧。檢察院認為,逮捕時檢察官應該提審犯罪嫌疑人。
在李貴方看來,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在這個方面的分歧,不單純是檢察機關想擴充權力的問題。我國逮捕率非常高,超期羈押現象很嚴重。單憑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聽不到犯罪嫌疑人或律師的聲音,檢察機關沒法做出有效判斷。有些過失犯罪、經濟犯罪根本就不用逮捕,但是偵查機關的觀念很落后,好像一取保就是放縱了一樣。
法院的地位相對比較中立,多數情況下,比較同情和支持律師。但在涉及其自身利益,如死刑復核程序時,他們的觀點又會與律師不一致,甚至同檢察院也有分歧。
在目前刑訴法規定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更像是一個內部的復核程序,不是一個司法程序。“最高法院可能希望保持現狀,不希望檢察機關和律師都介入,也不希望搞聽證、開庭。但律師和檢察院都希望介入,必要的時候,最高法院應該搞聽證會。”李貴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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