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侵害記者名譽權案:法院登公告 瑞星出錢
《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訴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瑞星公司)侵害名譽權案,歷時近兩年半后畫上了句號。因被告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終審判決中“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的法律義務,今天,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中國計算機報》發布公告,刊登該案終審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瑞星公司承擔。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王學武采寫的題為《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報道,披露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于兵(因貪污、受賄等罪已被判死緩)等接受瑞星信息公司請托,制造假案,使微點公司有關負責人無辜入獄。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公司針對該報道發表了《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和《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的兩篇文章,被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媒體大量轉載,嚴重侵害了王學武的名譽權。
同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王學武以瑞星公司侵害名譽權為由,先后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瑞星公司的兩篇訴爭文章內容失實,《科技日報》上所載王學武的文章內容基本屬實,王學武基于記者身份在新聞媒體發表文章,系正當行使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無可非議。瑞星公司的行為侵害了王學武的名譽權,屬于對正常輿論監督的打擊報復。法院判決瑞星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終審判決要求瑞星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連續10日在公司網站上登載致歉聲明,向王學武賠禮道歉;如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法院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瑞星公司承擔。
因判決生效后瑞星公司拒不履行,今年1月17日,王學武依法向海淀法院遞交了執行申請。后王學武拿到了瑞星公司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法院退回的訴訟費,但瑞星公司拒不刊登致歉聲明賠禮道歉。海淀法院向瑞星公司發出執行通知,瑞星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義務。法院遂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生效判決,于今天在《中國計算機報》發布《公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瑞星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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