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7月4日電(記者方列)7月4日上午,原浙江溫州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海春因危險駕駛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拘役4個月并處罰款4000元。
據了解,6月11日晚上8點多,黃海春和朋友在龍灣區狀元鎮龍飛路夜市攤上吃夜宵,期間,黃海春喝了將近一瓶葡萄酒。晚上11點多離開時,一身酒氣的她不顧朋友的勸阻,一定要把車子開動,車子剛一起步,就擦碰到在路邊等人的王某。
醉酒的黃海春沒有停車,繼續駕車離去。王某隨即開車追上了黃海春。黃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絕。黃海春繼續駕車離去,王某緊追不舍,終于在機場大道和耐寶路路口攔下了黃海春的車子,隨后報警。
交警很快趕到現場,發現黃海春身上酒氣很重。因其非常不配合,只好把她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當晚,黃海春在交警支隊被約束醒酒。第二天一早,接受交警詢問時,黃海春已酒醒,表明了龍灣區人大代表身份。
經查,黃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駕駛標準值(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兩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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