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門與后門
日期:2006-11-05
作者:潔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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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律師界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一些
律師不是去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而是將大部分精力花在對法官的“感情投資”上面,一些
律師與法官原本是同學、校友,私交不錯,或者有些
律師原本就是法官,辭職后當了
律師,擁有一批關系密切的法官同事。逢年過節,這些
律師就會走訪熟悉的法官送上紅包、購物卡、禮品,細水長流地進行“感情投資”,一旦攬到案子,就要求該法官給予關照,勝訴后再奉送“感謝費”?!靶《餍』荨崩鄯e到一定程度,量變引發質變,就成了行賄受賄關系。據《檢察日報》報道:自2002年以來,廣東省某市檢察機關就查辦了23名涉嫌向法官行賄的
律師,這些
律師,成了
律師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上述現象,向
律師界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當一個
律師,究竟靠的是自身的業務能力呢?還是靠與法官的良好關系?
其實,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當一個
律師,當然要靠自身的業務能力和學識功力,如果一個
律師靠廣泛的社會關系、靠認識很多法官而成為名
律師,那只能說明我們的制度建設有缺失,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分析一些涉嫌“行賄”的
律師的行為特點,我們就會發現,這些
律師一開始并不想涉嫌犯法,只是缺乏職業道德,一味想在激烈的競爭中勝出,過分追求經濟利益。他們對當事人承諾“三包”:包勝訴、包放人、包無罪;對法官異想天開地搞所謂“三陪”:陪酒、陪玩、陪開心。為打贏官司不擇手段,辦關系案子,人情案子,甚至不惜以身試法,最終是毀掉自己,也將法官一起拉下水,實在是不足為訓。
為了糾正“當
律師靠關系不是靠實力”的錯誤認識,我以為要重視以下幾點:
第一是從機制上保證
律師的訴訟權利。讓
律師依法享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閱卷權、訴辯權等訴訟權利,使
律師得以大展身手,充分發揮專業特長為當事人服務,也就是凈化司法環境,把正門開到最大。
第二是加強
律師行業管理。既讓
律師享有充分的執業自由,但在遵守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上,則要嚴格執行紀律和法律,不給予哪怕是一點點的自由。也就是把后門堅決堵上。
第三是將
律師行業置于社會嚴格的監督之下。要鼓勵任何公民、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對
律師行業進行監督、對那些行賄、作偽證以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律師,一經查實要一律撤銷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只有這樣態度明確,旗幟鮮明,我們才能在實踐中糾正“當
律師靠關系不靠能力”的錯誤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