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錄音作為一種證據形式,被我國的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確認,目前訴訟中用到錄音證據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然而錄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于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尤其是為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后制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最好選用錄音筆
如何選擇錄音設備
采集錄音證據需要選用一款合適的錄音設備。現在電子產品越來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所以想找一個錄音設備易如反掌。
手機是最普遍應用的電子設備,而具備錄音功能的手機則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帶錄音功能的手機可能不太容易。
MP3、MP4、數碼相機等隨身設備幾乎無一例外具有錄音功能,而且錄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為應急之用。
當然,筆者認為有條件的話最好還是使用專業的錄音設備,比如錄音筆。錄音筆錄音的效果清晰,雜音很小,而且錄音隱蔽,容易存儲和轉移。
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要善于引導對方多說“有用”的話
錄音時五大注意事項
制作一次錄音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卻并非易事。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應滿足以下要求: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 “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么,承認什么,答辯什么,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制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義何在呢?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訴訟當中相當重要,原件只能有一個,而復制件可以有很多個,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證錄音證據的原始性極為重要!
以上是筆者根據多年執業經驗總結出的一點心得,希望當事者都能靈活采集、運用錄音這一證據,最大限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鏈接錄音證據的效力
有人質疑錄音證據的效力,認為未征得對方的同意所錄制的錄音是不合法的,這是個錯誤的看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怎么會是無效的呢?
這一誤解來源于早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過的一個司法解釋,即被錄像、錄音當事人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私自進行偷拍、偷錄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證據采納。
但隨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一向被視為非法證據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視聽資料登上了證據舞臺。
當然錄音證據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錄音錄制的過程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質疑了。但只要沒有侵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所以取證者大可不必杞人憂天,大膽取證就是了。
錄音具有特殊的優勢
首先,人的聲音就像指紋一樣是獨一無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對話雙方想不承認都不行,一做鑒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錄音證據還有一個優勢就是對話的互動性,有問有答,有來言有去語,在對答之間,對話方必然承認、否認或者默認一些事實,所以從雙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語言上很容易聽出或者推出事實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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