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之間,我國律師制度自1979年恢復至今已30年了,自己的律師生涯也已有25個年頭。期間,本人獨立承辦或與他人合辦的案子已不計其數,很多所謂“大案”、“名案”的內容記憶已經模糊。唯有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二件小事至今不能忘懷。
記得還在我國對外開放的初期,境外的投資者不僅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也收購國內的固定資產,外商為了確保擬收購的目標公司資產的貨真價實,理所當然地聘請國內律師到現場作盡職調查,調查報告完成后,甚至還會委派境外律師作一次復查。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受境外客戶的委托,前去寶雞對一擬收購的鋼管廠作實地盡職調查,在調查該廠的環保情況時,我就自然地趕往當地的環保局申請該廠環保達標的證明,環保局很快就根據該企業的現狀出具了相應的證明。正當自己暗暗慶幸環保調查已順利完成時,隨后趕來的境外律師提出了他的新的意見。他認為,目標企業是一家已設立多年的老國營企業,排放煙塵多,不能單看環保局就現狀出具的證明,為慎重起見,我們應聘請環保專家對企業每年累積的污染物作出科學的檢測和計算,以便確定雖然眼前該企業的地面還未達到受污染的程度,但根據污染物每年沉積的速度,應精確地預測多少年后就必須實施治污措施的依據,而該項治污費支出就是談判中有效的籌碼。境外律師的意見,使我得到了很大的啟發,要維護好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僅看眼前的狀況,還要看可預見的后果。
另有一件讓我難忘的小事,還是與同一位境外律師合作的故事。我們受客戶的委托,調查一家青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以確定可否合法轉讓事實。首先,我習慣地通過市土地局檔案館的調查,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正本之復印件,顯然該企業通過與政府簽訂出讓合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已合法取得了該地塊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調查應可到此為止。但這位境外律師提出還要查一下土地出讓金實際支付的情況。在國外,因種種原因,政府為招商引資,偶有作假的情況。當我們向財務部門調閱出讓金支付憑據時,發現該企業果然僅繳付了百分之三十的出讓金,政府在出讓金未繳足的情況下提前發證,意在幫助企業創造引資的條件,使其在外商注資時再補繳余款,這對外商是一個巨大的隱形風險,從市場經濟觀點出發,也是對外商不公平的。為此我們向有關政府部門和企業提出了糾正意見,有效地保護了外商的合法權益。
以上兩件二十年前自己在執業中親身經歷的的小事,根本談不上轟轟烈烈,更談不上是什么大案名案,但從細微深處看到了外國同行的敬業精神和科學的思維方式,同時也激勵著我在以后的律師實務中精益求精,科學務實地做好每一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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