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在合伙制中,合伙人要承擔無限和連帶責任,也就是加重了律師執業的責任和風險,但無疑也給了律師更多的挑戰和機遇。
當時,剛剛從業2年的原航天系統科技人員汪順生律師,毅然投入到這場改革中。經商量,他與沈新奇、陳光定律師準備創辦一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1996年9月,三人分別與原所辦理了離職手續,租借了辦公室,購置了辦公用品,籌措了開辦資金,起草了合伙協議和章程,一切準備就緒后,開始上報。他們把所名定為萬邦律師事務所,意為律師系服務業,既幫萬人,也靠萬人幫。
等待批復的時間是漫長的。根據當時的規定,要辦新所,必須先與老所脫鉤,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真空期。在這個期間內,他們不能出庭辦案,也沒有收入,經濟上陷入了困境。一等就是幾個月,沒有下文。萬般無奈, 1997年的春節過后,汪順生試探性地給時任上海市人大副主任的孫貴璋寫了一封信,反映了他們的情況和要求。據說,孫主任接到信后非常重視,立即將信批轉給了上海市司法局。 1997年3月底,他們終于等到了市司法局核準開業的正式批文。不久,時任主管律師工作的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繆曉寶同志到萬邦所視察,肯定了他們的做法,并戲稱他們是上海律師界 “第一個吃大閘蟹的人”。
5月1日,一個春光明媚的日子,汪順生三人以進行義務法律咨詢的形式舉行了簡單而熱烈的開業儀式。當日,近十家媒體都派出記者,第二天就在顯要版面以 “上海出現首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為題見報。萬邦所成立以后,他們又相繼制訂了一系列的管理規章制度,使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他們還設計了所標、所訓等,萬邦所的所標還申請了注冊商標,成為上海律師界第一個注冊商標。
一轉眼,十多年過去了,萬邦所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發展的歷程,作為上海律師業合伙制的先行者,起到了示范作用,在上海律師業發展的進程中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并載入上海市政法委主編的 《上海政法30年》史冊。萬邦所的合伙協議、章程和管理模式,曾給予其他眾多新辦合伙所借鑒,如今,上海的合伙所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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