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表團的工作主要圍繞律師代表大會展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律師代表團發揮的作用有限,律師工作委員會的成立彌補了這一缺不足,為各區縣律師工作的日常開展提供了條件。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律師協會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律師協會關于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根據這一意見,各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在本市各區縣的工作機構,隸屬于上海市律師協會區縣律師工作指導委員會。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可以設置若干工作小組,根據本區縣律師人數情況可以設置一名專職或兼職的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秘書或干事協助處理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半年來,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建立了以下工作機制:1、建立年度工作計劃的審批機制;2、建立與律所規范化建設相結合的展業機制;3、建立適應各區縣實際情況的宣傳機制;4、建立市區兩級聯動的維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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