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1日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將提出關于解決《律師法》貫徹實施中存在的障礙的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她介紹,在新《律師法》實施之后,群眾反映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情況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甚至有個別基層部門提出,《律師法》作為部門法就是管律師的,與公檢法部門沒關系。據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法律效力做出解釋。以確保法律在我國的普遍一體實施。 陳舒同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執法、司法部門根據《律師法》修改和完善原有的內部規定文件和工作流程。她介紹,如中央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但是又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前面說不需要經過批準,后面又說需要“安排會見”,在事實上是設置關卡,變相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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