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執業25年涉妨害作證罪被捕
日期:2011-03-07
作者:豐雷 李亞坤
閱讀:3,354次
據 《南方都市報》報道,因在辦理一宗強奸案中涉嫌妨害作證罪,擁有25年執業經驗的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某被批捕。
近日南山警方辦案人員介紹,與周某一同被檢察機關批捕的,還有強奸案涉案疑犯卓某的父親,強奸案受害者小美 (化名)受利誘提供虛假證詞,但因情節輕微已被取保候審。
深圳市律師協會新聞發言人李智強表示,其2008年任職律協以來,首次出現律師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批捕。
男子涉嫌強奸被捕
據南山警方辦案民警介紹,去年9月6日晚上,兩對男女去南山區西麗街道一家 KTV唱歌,一對男女為情侶,另一對男女分別為卓某和小美。次日凌晨2時許, 4人便去一家旅館開了一間房,不久,情侶出外吃夜宵,卓某和小美留在房間內。大約20分鐘后,情侶返回旅店房間,便發現卓某、小美在床上,隨后,小美哭著跑出房間。到樓下后,小美致電朋友幫忙報警稱遭卓某強奸,隨即,附近崗亭巡防隊員發現小美哭個不停,于是通知西麗派出所派員到場,最后, 4名男女被帶回調查。
“小美到派出所后的筆錄堅持遭卓某強奸,卓某也初步供認違背小美意愿發生性關系”,南山警方辦案民警介紹,小美曾表示 “因房間只有她和卓某兩人,心中害怕不敢呼救,而且,兩人并不是男女朋友關系,被卓某強迫發生性關系后,到樓下吃夜宵的情侶才回來,她這才趕緊跑下樓報警”。調查取證后,去年9月7日,南山警方刑拘涉案疑犯卓某,并向南山檢察院呈報逮捕。之后,南山檢察院對涉案疑犯卓某作出逮捕決定。
律師被指用錢誘供
在強奸案中,周某擔任涉案疑犯卓某的辯護律師。南山警方辦案民警介紹,今年1月17日,南山法院開庭審理這宗強奸案,周某作為涉案疑犯卓某的代理律師出庭,審理過程中,周某提出讓受害人小美出庭作證,小美翻供稱 “她和卓某是男女朋友關系,而且是自愿發生性關系”,檢察機關認為小美該作證行為不合邏輯,要求南山警方對小美作證是否真實進行調查核實。
“經調查,警方認為小美受利誘提供虛假證詞”,南山警方辦案民警介紹,經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去年9月7日強奸案案發后,涉案疑犯的家屬便與周某進行溝通,次日,周某、涉案疑犯卓某的父親、卓某的朋友及小美見面協商,周某讓被害人小美翻供提供虛假證詞,謊稱 “和疑犯卓某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當時報警稱強奸是因 “一時沖動報警”。小美在金錢利誘下翻供。
涉妨害作證遭批捕
南山警方辦案民警稱,立案調查發現周某涉嫌妨害作證,今年2月19日,警方刑拘周某,并向南山檢察院呈報逮捕,同時,強奸案涉案疑犯卓某的父親也因涉嫌妨害作證被刑拘呈報逮捕。 2月24日,南山檢察院批準逮捕周某及強奸案涉案疑犯卓某的父親。強奸案受害者小美(化名)受利誘提供虛假證詞,但因情節輕微已被取保候審。
據悉,南山警方刑拘周某的法律依據是 《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拘涉案疑犯卓某的父親,南山警方則是依據 《刑法》第307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介紹,周某可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但至今,周某沒有向警方提出要委托辯護人。南山警方表示,近年來,律師辦案中因涉嫌妨害作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很少,但假如律師因涉嫌妨害作證被判刑,刑滿后也不能再當律師了。
律師關心律協跟進
“辦理刑事案件中妨害作證是律師的 ‘雷區’,稍有些從業經驗的律師都不敢的”,對此,深圳不少律師說,辦案中妨害作證對律師可以說是 “一票否決”,這意味著不但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后也不能再干這一行。
此事被一名深圳律師在微博上披露后,引來不少律師留言,有律師更是指出刑法306條,是一把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律師可能遭到檢察官、警察的報復性執法。
據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網站信息顯示,周某是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7個合伙人之一。周某的妻子說,周某今年49歲, 1983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 1986年參加了司法部首次舉行的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 “他熱愛律師工作,出事前還說過職業與生命同在?!敝苣车钠拮踊貞浾f,周某受朋友之托接下此案,律師費不過萬元,涉案或有蹊蹺。
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禹昨日表示,目前律師事務所已派出律師處理周某的案子,他認為目前此案還未有定論。
深圳市律師協會新聞發言人李智強說,律協還未掌握本案全部信息,但是律協認為,周某被控刑事犯罪,這要求有充分的證據,相信法律會還原事情本末。律協將一如既往按照章程規定,維護會員權益,積極跟進此案。
專家說法
訴訟程序落后律師容易涉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曲新久認為,從形式上看,刑法306條是將律師單獨例開,沒有提到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做偽證的問題。但從本質上來看,如果法官、檢察院等有類似行為,也同樣會受到相關懲處,并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他認為,律師因妨害作證罪被逮捕,與我國的訴訟程序還比較落后有關。如果以法庭審判為中心,所有重要的證據,都會在法庭上經過充分質證,最終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所述所講為準。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卻常常以雙方掌握的證據為中心,當控辯雙方證據有異時,法官常常會想,總有一個是假的。到底是誰造假?如果造假者承認自己造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常常將責任推給律師,指責律師教唆,結果律師就 “進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