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贏高速公司 因丟卡被索高額通行費
日期: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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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行駛不到1公里的路程,因為丟失了高速通行卡,卻被“按最遠程”收費185元。平頂山律師趙朝陽的此次經歷,使他與高速收費一條“行規”較上了勁。去年6月10日,本報以《丟了通行卡,就要交天價?》為題,報道了趙朝陽將高速公司訴至法院一事。
昨日,趙朝陽收到葉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決許平南高速公司返還多收的180元通行費。據悉,類似案例在全國已有多起,但在我省這還是首例。
[事件回顧]
丟卡被索高額通行費
去年5月23日,趙朝陽駕車去許昌市襄城縣辦事。在許平南高速公路平頂山收費站,從自動取卡機取出高速通行卡,進入高速公路。他隨手將卡放進車內存物盒,不料卡順縫隙掉進車體內拿不出來。
趙當即停車,在多次嘗試不能取出卡后,又從該站直接出站。收費站領班確認趙朝陽剛進入高速,但堅持根據高速公司規定,丟失通行卡的只能按最遠程收費。
去年6月1日,趙朝陽以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由,向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爭辯]
事實VS規定 觀點交鋒
為何不看錄像上進站地點
趙朝陽及其律師提出,按照我省的相關文件規定,“按路網最遠程收取公路通行費”的首要限制條件是“以逃繳通行費為目的”。從當時的情況可以看出,他根本沒有逃費的目的。
趙朝陽提出,他雖然丟失了通行卡,但收費站出入口都有完備的錄像設備,可以調取錄像以核實他上高速的地點。
不知他剛進站就出去
在庭審中,許平南高速公司一方稱,他們不知趙朝陽剛剛駛入收費站,不認可其通行卡丟失一事,也不存在強行收費。趙朝陽應舉證自己從何處上高速公路,應出示通行卡,否則只能按最遠程收費。
記者了解到,在法庭上,雙方爭辯的焦點是“該遵從事實,還是內部規定”。
去年6月份,許平南高速公司管理處一名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每一輛通行車輛的收費都是聯網軟件自動生成的,收費員無法修改。高速通行卡背面的持卡須知第二條講得很清楚:“妥善保存此卡,如有遺失或損壞,除照價(成本費30元)賠償外并按路網最遠程收費。”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許平南高速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當時高速公路入車錄像畫面。
[一審判決]
高速公司敗訴
昨日,記者從趙朝陽處看到了一審判決書,判處高速公司返還多收的180元。
法院審理認為,據相關規定,高速公路通行卡丟失的,應由行車人先行依據收費規定按路網最遠程繳納通行費,并賠償通行卡費用。因此,高速公司收185元通行費和30元通行卡費是恰當的。
但法院同時提出,趙朝陽有償使用許平南高速公司的公路,雙方即形成民事法律關系。高速公司通過錄像可以核實車輛駛入站的信息,但高速公司拒絕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提供錄像。
法院最終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可以推定趙朝陽的駛入站應為平頂山站。趙朝陽從該站駛入又駛出,應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費5元付費,因此,高速公司應退還180元。
趙朝陽說,截至昨日,他還未收到高速公司的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