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來,全國各保險公司在面對交通事故產生的理賠時,無一例外地按照“無責免賠”條款進行處理。而全國各地法院針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的判決至今只是個案認定,可以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有中國保監會履行“責令停止使用”的監管義務,才能從根本上徹底杜絕“無責免賠”的霸王條款繼續坑害保險消費者。 昆明律師張宏雷在受理多起“無責免賠”案件勝訴后,依據《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向中國保監會發出一封質詢函,要求其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規定,履行法定監管義務,并于今年“3·15”前后公開廢止2007中國保監會保監產險〔2007〕186號《關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修訂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和費率的批復》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A款、B款、C款)中“無責免賠”格式條款,即廢止“保險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或無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格式條款及相關內容,責令全國各保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張宏雷稱,如果中國保監會拒不作為,他將在今年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車險“無責免賠”“橫行”全國
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使用的2007年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均為“無責免賠”條款,在昆明乃至全國各地因該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或訴訟時有發生。 昆明市民胡顯文于2009年7月15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為其“三菱歐藍德”越野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各項保險。 2010年6月10日,胡顯文的丈夫李興民駕駛“歐藍德”與雷某駕駛的一輛重型貨車同向行駛時,由于雷某沒有保持兩車間的安全距離,導致其所駕車輛的前部撞到了“歐藍德”尾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對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胡顯文及時通知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但該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的責任在雷某一方,所以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雷某所投保的重慶一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僅安排工作人員來云南對車輛進行拍照后便返回了重慶,之后便對該事故采取回避態度。 面對此種狀況,投保人不得不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責免賠”的格式條款無效。 除此之外,重慶、北京、廣東、無錫等地的媒體也多次報道因保險公司“無責免賠”而被消費者告上法庭的事件。
多家法院認定“無責免賠”系“無效條款”
3月1日,胡顯文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以民事調解的形式在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結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胡顯文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3月16日前支付投保人在事故中產生的全部損失共計9.8萬元。車險“無責免賠”條款再次被宣告“無效”。 2008年3月3日,廣東省佛山市鄧先生開一輛小客車為躲讓一輛自行車失控沖過路中分隔帶,在對向車道上與一輛普通客車和一輛廂式貨車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鄧先生和自行車主李某各承擔50%的責任。事故發生后,鄧先生多次聯系保險公司,要求其賠償時,遭到拒絕,鄧先生提起了訴訟。保險公司在庭審時認為,根據保險合同中“按責任賠付”的條款,保險公司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09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為此案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原告鄧先生的損失。 “無責免賠”既沒有法律和理論依據,也實際損害了保險消費者的權益,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等諸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中,均認為該類條款無效,并最終判令保險人賠償“無責”被保險人。 “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1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供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其中第八條:對于下列保險條款,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無效:(一)設定索賠前置條件,規定被保險人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后才能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保險條款。(二)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機動車輛損失險條款。(三)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這是各地法院在多起個案宣判‘無責免賠’無效后,首次以《討論紀要》形式宣布‘無責免賠’保險條款無效。”張宏雷興奮地說。
律師:應立即廢止“無責免賠”
張宏雷介紹,在全國各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格式合同中,合同的第一頁設置了“責任免除”部分,卻故意未將“無責免賠”條款列入該部分,而是將無責免賠條款列入了極易被投保人忽略的“賠償處理”部分,顯而易見,保險公司的目的就是要不擇手段地阻撓投保人獲知“無責免賠條款”的存在,保險公司也就更不可能履行相關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無責免賠”條款的真相是:以合同之名惡意規避、克扣理賠責任。根據現行《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中“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表面上保險公司是按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進行相應理賠,事實上,該條款扭曲了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處心積慮利用格式條款減輕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責任,剝奪了投保人的保險權利。 張宏雷認為,從保險原理和投保目的來說,機動車兩車相撞或被追尾受損,與機動車被滾落的石塊擊中受損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應當獲得全額理賠,與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毫無關系。“‘無責免賠’霸王條款的實質是,以保險合同的名義剝奪《保險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應該盡快廢止。”張宏雷說。
中消協:將敦促更正車險不平等條款
針對保險公司車險格式合同中關于車輛損失險“無責免賠”的不平等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中消協近日明確表態,保險公司車險格式合同中有關車輛損失險的一些條款,減輕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中消協為此表示,將敦促有關經營者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更正格式合同中不平等的條款,履行經營者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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