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務所:
修訂后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經第七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五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并自 2010年 8月 1日 起施行。《規則》第三章對集中培訓作出了具體規定: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有關的培訓內容;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為全面貫徹修訂后的《規則》,進一步做好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集中培訓,根據上海的實際,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申請實習并取得實習證的,包括將申請兼職律師的,都應該向律師學院申請辦理培訓條形碼標志后參加集中培訓;
二、集中培訓時間為160學時,由三個模塊組成: 80學時(兩周)集中教學、16學時(四次)參加“云峰講座”或“星期五課堂”、64學時在“上海律師在線培訓”平臺參加培訓(去年已經參加集中兩周培訓的在線培訓仍按24學時執行);
三、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作為非會員,參加集中培訓的培訓費由個人承擔,160學時共650元(不含教材、食宿費)。住讀班由上海政法人才培訓中心提供食宿,費用由個人承擔;
四、完成集中培訓規定的全部課程,并經考核合格者由律師學院制作電子版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存入個人培訓檔案;
五、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律師學院的培訓日程及時安排實習人員參加集中培訓,并經常關心和檢查實習人員參訓情況。
六、參訓人員應遵守培訓紀律,集中培訓期間請假超過3個半天或有曠課情況,不能參加考核。不能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須重新申請參加培訓。
七、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的,根據其執業特點,參加集中培訓由律師學院單獨安排。
上海市律師協會 2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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