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有四難
日期:2006-08-17
作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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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是律師開展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維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沒有相關證據,就無法立案、無法查明真偽、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伸張正義。小而言之影響了律師業務的正常開展,使當事人試圖通過法律獲得救濟喪失信心,推而言之,影響到整個司法制度的權威,影響到我國的法治進程。為此,上海市律師協會于近期開展了律師調查取證問題專項調研。根據全市700余家律師事務所對調研表的反饋,目前,律師調查取證有四難。
一難——手拿法院調查令調查受阻。如李律師反映,他拿著法院調查令去區房地管理局查詢動遷地塊補償協議、拆遷許可證、圖紙,工作人員卻不提供備案文件,要李律師去動遷公司調取并拒絕提供圖紙;另一律師反映,他拿著法院調查令到區財政局調查相關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區財政局告知需市財政局批轉。后到市財政局法規處調查,被法規處以必須為納稅人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批轉。
二難——訴前無法院調查令不能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導致無法立案。陸律師反映,在律師業務中經常遇到在立案前需到規劃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檔資料。但如果案件未立案,無法得到法院調查令,上述機構就拒絕向律師提供調查材料,而沒有這些材料則很難到法院立案。
三難——政府職能部門以內部規定、無配合義務、承辦人不在等等理由阻礙、拒絕律師調查。如熊律師承辦案件過程中,到派出所調取治安卷宗材料,派出所對律師取證不配合,拒絕律師復印,只能摘抄;孫律師、韋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到公安局調取筆錄的調查令,法院同意開具調查令,但承辦律師持調查令前往公安局時,公安局卻以承辦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無關為由,拒絕配合,承辦律師多次前往交涉未果,后承辦律師申請法院前往取證,方獲得本案關鍵證據。
四難——銀行、電信、郵局、醫院、物業等非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律師調查一般予以拒絕。律師辦理案件需要通過這些部門了解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短信、傳真等情況,這些系統一般會以內部規定或者需要替客戶保密為由拒絕律師調查,對于調查令有時也不予理睬,甚至連法官有時也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由于這些系統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律師對于拒絕調查無可奈何。
解決取證難的對策性建議
律師反映調查取證難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有:公安、工商、房地、財政、市建委、社保、海關、民政、電信、物業公司、銀行、醫院12類;涉及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刑事訴訟、房屋買賣、經濟合同糾紛、國際貿易(國際貨運)、婚姻、財產分割、人身損害賠償、建設工程款項糾紛8類。調查取證難困擾了律師業,律師要么放棄案件,要么各顯神通,通過私人關系或其他渠道和手段獲得需要的證據,使本來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變得遮遮掩掩。為此,市律師協會在分析原因后提出對策性建議。
法院調查令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開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效力應與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相似。調查令所以陷入等同于介紹信的尷尬境地,原因在于未對這一司法制度設立相應的法律后果,使有關單位可以肆無忌憚地隨意拒絕。法院應制定有關措施切實保障調查令效力。
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律師制度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律師是找麻煩的人、無義務配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改變這一狀況,就要從源頭上著手,促進相關的地方立法或各個職能部門能對律師調查取證作出統一的規定,規定政府部門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及查閱程序等。
銀行、醫院、電信、郵局等非政府職能部門多如牛毛,一一協調是不可能的。如全國律師協會能與中國人民銀行、衛生部等主管機構協調,制定關于律師調查取證的全國性規定,才有可能解決對這些部門的調查取證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