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萬罰款被指“處罰過輕”
證監會 http://www.iask.com/n?k=%D6%A4%BC%E0%BB%E1依據《證券法》的規定,5月14日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單銀木、總裁周金法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潘金水、陸擁軍、羅高峰等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此業界的普遍看法是處罰過輕。記者昨日致電杭蕭鋼構副總經理陸擁軍,當記者問到如何看待外界對處罰過輕的看法時,他并不表態。
公開信息顯示,在杭蕭鋼構獲得國外大訂單的傳言下,杭蕭鋼構的股票價格從2月12日起,被連拉12個漲停板。統計資料顯示,在2月12日至14日連續漲停的3個交易日內有大批資金購入杭蕭鋼構股票,資金量占總成交金額近七成。而在3月16日杭蕭鋼構停牌前,這些重倉持有者順利出逃。按市值估算,這批投資者從中獲得了逾2400萬多元盈利。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杭蕭鋼構就此以110萬的罰款了結,監管部門的打擊力度確實顯得太輕。
杭蕭鋼構在公告處罰結果后股價再次飆升,市場的普遍看法認為,目前的調查并沒有否認300億元的合同的真實性,使得杭蕭鋼構未來的業績增長依然可樂觀預期,助長了股價;復牌后,迅速得到了各路資金的強勁追捧。
一旦勝訴可獲全額賠償
據有關媒體的報道,“證券民事賠償全國律師維權團”兩名律師正在征集因杭蕭鋼構虛假陳述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的委托代理,并將向杭蕭鋼構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記者昨日與其中一位律師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取得了聯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證券市場投資人可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宋一欣律師表示,在 4月29日之前買入杭蕭鋼構,之后賣出有虧損的投資者都可以提起訴訟,其損失將可獲得全額賠償。“行政處罰做出后,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就有權向杭蕭鋼構提起訴訟。”
宋一欣表示,杭蕭鋼構可能存在的問題不外乎下面幾個方面:其一,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如果天價合同簽訂情況被提前泄露的質疑成立,那么,就有可能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其二,虛假陳述。如果杭蕭鋼構公司簽訂的天價合同真實性與可履行性存在問題,那么,就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行為。其三,內幕交易。如果杭蕭鋼構股票劇烈波動,系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所得,那么,就有可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其四,操縱市場。如果杭蕭鋼構股票劇烈波動,系有關單位和個人操縱股票價格所致,那么,這有可能構成操縱股價行為。
宋一欣表示,目前的證據顯示,杭蕭鋼構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依據法律規定,得到賠償的勝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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