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會審公廨運動中的上海律師公會
會審公堂,俗稱“會審公廨”或“混合法庭”,是由上海道代表與外國領事聯合組成,負責審理租界內華人或華洋之間民事訴訟的專門審判機構。這是租界時期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審判機構
租界會審公廨形成有一個歷史過程。
英租界開始時的司法權由官府掌管,租界內華人仍受中國司法機構的管轄。
1853年小刀會起義后,租界內華人的民事、刑事案陡升,在官府無力應對這些案件的狀況下,英國領事多次提出在租界內全權審處華籍犯人。
1864年,最初的租界會審法庭在公共租界成立,也就是理事衙門。理事衙門形成了官府理事主審、外籍陪審官會審的中外會審制。
1867年,為在租界這個特殊司法管轄區形成正式“法章”,上海道臺應寶時提出《會審公廨章程草案》10款,與駐滬英國領事溫徹斯特會商,經兩江總督曾國藩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與各國駐京公使團,歷時2年,幾經反復,至1868年,由總理衙門最后核定,正式形成《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
1869年4月,依據章程,原理事衙門正式改組為會審公廨,形成獨特的租借司法方式,即華人之間訴訟由道臺委派的讞員審理,涉外案件采用聽審或會審的方式,均有領事或領事代表出席聽訟或會審。隨后,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始適用西方的辯護律師制度。這年,在南京路購地依中國傳統衙署形式建造的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建筑落成,正式開庭。同月,法租界會審公廨經總領事與上海道協議成立,開庭審理華洋案件。
收回法權運動是從民國建立后開始的,它反映了中國民眾在建立近代民主國家的過程中,因多年失去司法獨立而提出的一種維護司法主權的訴求。而在上海,這一運動主要通過收回會審公廨(在租界設立的中國法庭,但由外國領事參與會審)來展開。
辛亥革命后,各國駐滬領事藉口維護“租界和平”,強行奪取會審公廨,致使租界司法權完全被帝國主義侵奪。上海律師公會積極投入到收回會審公廨、廢除外國在華司法特權的斗爭。先是1924年5、6月間上海總商會和上海律師公會派代表前往北京請愿,敦促北京政府加快解決這一問題。隨后又以董康、陳霆銳等律師為代表,通電江蘇省政府,提出收回公廨事務并改由江蘇政府主持的建議,并于4月24日前往南京磋商此事,得到了江蘇省政府的同意。經過與駐滬領事團的多次協商,于1926年8月簽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通過這一章程,將會審公廨改為臨時法院,并使上海地方收回了不少已失去的諸多司法主權。但臨時法院仍存在外國領事觀審制度,其司法警察仍由租界工部局所派。為了進一步收回法權,上海律師公會在1929年3月發布的《關于收回法權運動之宣言》中明確指出:法院組織應完全按照本國法律建構,取消觀審制度。1929年12月,由上海律師公會執監會議推定的代表董康委員前往南京,向司法、外交當局提出改組臨時法院的要求,并為此與相關部門進行商討。隨后,中國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司法機關設置辦法與英國、美國、荷蘭等國公使展開正式討論,并于1930年2月簽訂了《關于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依據該協定,徹底廢除了領事官員出庭觀審制度。設立新的特區地方法院,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所遺留的法權問題至此得以基本解決。
與此同時,改組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收回法權的呼聲,也給法租界當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因此,法國駐上海總領事也于1930年1月下令改組法租界會審公廨。同年7月,中國政府最終和法國方面簽訂了《關于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根據以上協定,在法租界也設立了新的特區地方法院,法租界會審公廨就此結束,上海各界民眾收回公廨的愿望終于實現。經過社會各界的積極推動,中國先后于1927年和1930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與法租界會審公廨的司法權。在整個收回會審公廨的過程中,上海律師公會所起的促進作用是非常積極的,也是有效的。
中國律師在“五卅”慘案中為學生作無罪辯護
1925年5月30日,3000多名學生和工人在公共租界舉行反帝講演、示威,英國巡捕競向手無寸鐵的群眾開槍,致使13人被殺害、數10人重傷。公共租界巡捕鎮壓愛國學生的“五卅”慘案不僅震驚了中外,同時也讓上海的律師界感到無比憤怒。
上海律師公會會長張一鵬發表公開講話,從法律角度談論自己的看法。陳霆銳、伍澄宇等律師則分別擔任被捕學生的法律顧問,出面與工部局巡捕房進行交涉。6月9日,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因老閘巡捕房起訴被捕學生而開庭審理此案。兩位中國律師何飛、梅華銓為學生辯護,維護了民族尊嚴。
原告是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屬的老閘捕房,被告是一些學生,他們因5月30日上街揭露日本紗廠殺害中國工人顧正紅事件而被捕。原告英籍律師將這一事件指控為“暴動”,認為“實際上純為過激主義”,并將其看作是受共產主義的影響所致。對此,中國律師針鋒相對———全副武裝的巡捕面對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說學生暴動完全是無稽之談;原告也沒有充分證據說明被捕學生是“中華布(爾什維克)黨”黨員;學生走上街頭是要將中國工人被殺事件告知民眾,并無暴力行動;如果不是巡捕過度處置,“事即易了”。
庭審中,何飛律師代表被告中5人,梅華銓律師代表其余被告人。他們分別在辯護中駁斥了原告的污蔑之詞。
何飛律師指出本案被告人有兩種:“一類為青年愛國學生,欲出外曉諭公眾以槍殺華工之事。此種演講,為各國所常有,非但中國為然。關于彼等所用方法,無論如何并非暴烈。彼等所用者,惟言詞與文字而已。”另一類“則為曾經受傷而由醫院送捕房者”;“無論所控者何,必須有相當證明,對于彼等并無證明之可舉。不徒彼等未犯何罪,且巡捕亦當負傷害之責。”
梅華銓律師則強調,被告人的行為出于中國人民的獨立、平等精神,而非暴徒。他指出:“中國有多數之特權為外國人所享有而為中國人所不與者。”對此,中國人民“不愿安然忍受”,“并有其民族與世界上其他民族所當同具之要求”;而“正義之要求固中國人民之特征。要求正義之時,彼等未嘗攻擊巡捕官吏或此類事件。彼所求者,惟正義耳”;“彼等并非排外亦非布黨,彼所欲者為平等與正義。”
在審訊過程中,原告律師要求將被告逐出租界,由于中國律師的有力辯護,法庭并未采信,而是裁決“缺席者罰處拘禁,余人須將來恪守秩序。”案件就此了結。
中國律師在法庭上維護了民族的尊嚴。
上海律師公會在抗日救亡中大義凜然
1932年“一·二八”淞滬抗戰爆發,上海律師公會通告全體會員捐款、捐物支援前線將士,并致函各地律師公會,請求援助在淞滬抗戰的十九路軍將士。同年11月,上海律師公會又發起“月捐”,以救濟東北義勇軍。從1931年11月至1932年11月,上海律師公會共向抗日將士捐款34800多元。
1938年1月27日,上海律師公會與地方協會、全國商會聯合會、國際商會中國分會等聯名致重慶國民參政會全體參政員,要求堅持抗戰、鞏固統一戰線、加強外交對日制裁的函。
函件針對日本在軍事上對我盡其最后力量,并對我國內部挑撥離間及在國際上散布“調停”空氣的局勢,要求國民參政會“宜作消滅中途妥協危機,鞏固御侮救亡大計。”表示“敝會等遠處孤島,對國策方針信守不渝”,并提出堅持抗戰,反對任何“調停”;鞏固統一戰線,清除妥協分子;加強對美、蘇、法、英之外交活動,促進對日制裁;徹底改善全國民運機構;加強對淪陷區域之工作活動等各項意見。
震驚全國的“七君子”事件
“九·一八”事變后,隨著日本侵華步伐的加快,民眾的抗日救亡運動不斷高漲。在中國共產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治主張的感召下,1936年5月,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簡稱救國會)在上海成立,并推舉出由30多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在這些委員中,上海代表占了多名,而屬于上海律師公會會員的就有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4人。他們都是上海律師界的重要成員,其中沈鈞儒則是當時全國律師協會的新任會長。
救國會在發布的成立宣言中明確提出,各黨各派立刻停止軍事沖突,釋放政治犯,并通過談判建立一個統一的抗敵團體。在隨后的數月中,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一再呼吁“團結御侮”,要求當局停止內戰,進行抗日。由于聯合會的一系列活動使國民黨政府面臨著巨大的社會壓力,同時他們又不愿放棄剿滅政敵的軍事手段。因此,1936年11月23日深夜,國民黨當局在上海將救國會領導人沈鈞儒、鄒韜奮、李公樸、史良、沙千里、章乃器、王造時共七人逮捕入獄,并于12月4日將他們轉往蘇州法院看守所羈押。
這一震驚全國的事件被稱作“七君子”事件。
在“七君子”中,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4位上海律師公會會員為發起成立和領導救國會、推動全國抗日救亡運動作出了重要貢獻。國民黨當局在經過了一番準備后,翌年4月,以危害民國罪對沈鈞儒等7人提起公訴,而當時的律師界也為此組成了由21人參加的辯護律師集體,頗有聲勢。他們是張耀曾、秦聯奎、李肇甫、江庸、李國珍、劉世芳、陸鴻儀、吳曾善、張志讓、劉崇佑、陳霆銳、孫祖基、汪有齡、鄂森、陳志皋、江一平、徐佐良、汪保楫、俞鐘駱、俞承修和劉祖望,這些人大都是當年上海律師界的重要人物。沙千里在后來記述此事件時說:“請這樣多的律師,而且多是知名人士辯護,這在司法界的歷史上是僅有的。”
中共中央也發表宣言,要求國民黨當局放棄錯誤政策,釋放政治犯,并積極策劃營救方案。
但國民黨仍然一意孤行,1937年4月3日,江蘇高等法院為“七君子”羅織了“十大罪狀”,對7人提起公訴。面對國民黨的無端指控,“七君子”寫了長達2萬多字的答辯狀,針對起訴書羅列的“十大罪狀”一一加以批駁。6月11日和25日,江蘇高等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七君子”在法庭上大義凜然,據理駁斥,申辯救國無罪,使審判方理虧詞窮。與此同時,全國各界愛國人士掀起了更大規模的營救運動,要求國民黨當局立即無罪釋放“七君子”。
6月25日,宋慶齡、何香凝等16人發起“救國入獄運動”,聯名具狀遞送江蘇高等法院,要求收押,請與沈鈞儒等并案辦理。7月7日,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國內政治形勢隨之發生很大變化,國民黨當局對于“七君子”事件的審理工作難以繼續下去,在全民抗戰呼聲日益高漲的巨大壓力沖擊下,國民黨政府只好于7月31日釋放了沈鈞儒等7人。就這樣,被非法拘押了251天的“七君子”,在震耳欲聾的鞭炮聲和300余人的歡呼聲中走出了監獄。
仗義執言敢對法院判決說“不”
1935年5月,《新生》周刊發表艾寒松用“易水”筆名寫的《閑話皇帝》一文因涉及日本天皇,遭日駐滬總領事抗議。國民黨當局屈從日本的無理要求,勒令《新生》周刊停刊。同年7月9日,《新生》周刊主編杜重遠被國民黨法院判刑一年零兩個月。杜重遠當庭大呼“愛國何罪!”上海律師公會積極開展法律營救。
《新生》周刊杜重遠案判決后,沈鈞儒、章士釗、江一平等律師當即致函上海律師公會,請迅速召集臨時執監聯合會對判決中的問題予以討論。函中指出,該判決與立法意旨不符,事關審級,不厭求詳,因此請律師公會召集臨時執監聯合會加以切實討論。
1935年7月22日,上海律師公會致函司法院,要求糾正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對于杜重遠案的違法判決。
函中分析了案件判決的經過,指出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判決杜重遠誹謗罪一案,“曲解法律,藐視人權,莫此為甚”。本會“既以維護法律、保障人權為職志”,不得不提出該判決中“違法受理”、“剝奪被告法律所賦予之上訴權”等問題,要求司法院“明令該法院予以糾正并通令各級法院一律遵照,以維法律而保人權”。
函中同時指出該案系迫于日本駐滬總領事的壓力違法受理。審訊中無理剝奪了法律賦予被告人之上訴權,而且判決時公然宣布受環境支配不得交保,有損國體,要求懲戒承辦法官郁曼陀。
上海律師公會退出歷史舞臺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同年11月,為了適應廢除舊法制、建立新中國法制的需要,在市軍管會的領導下,上海律師公會由中國新法學研究會上海分會籌備會所接管。
中國新法學研究會上海分會對解放以后上海律師公會的善后問題的意見中指出:1、原有公會名義的房產,應歸之于社會公有,由人民政府接管;2、舊律師中具有改造思想的熱忱者不乏其人,人民政府亦切盼大多數舊司法工作者都能轉變觀念,從事新法學的研究,但對舊律師公會的組成分子不能全數寄予希望;3、在新民主主義的司法體系中是否有新的律師制度或類似的制度,人民政府當然不能不加以考慮,但對舊律師制度不應且不可能恢復。同時,提出了對于律師公會產業的具體接收辦法的建議,即“由人民政府指定適當人員組織保管委員會暫予保管,于保管期間繼續借予本會使用”;除去必要費用外,“所有收入悉充本會收入”;“至于將來應指歸何種社會團體使用或管業,悉聽當局更為適宜處理”。
至此,上海律師公會退出了歷史舞臺。
30年后,中國律師制度恢復。
又過了30年,上海市黃浦區文物管理委員會(原盧灣區文物管理委員會)將上海律師公會舊址(復興中路301號)列為“不可移動文物”加以保護。
今天,中國律師業已步入了全新的時代,律師隊伍蓬勃發展,律師業務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律師制度已成為中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