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后,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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