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粵港澳法律服務業交流與合作,推進廣東自貿實驗區法律服務業發展,2016年1月27日,省司法廳、省自貿辦聯合發布《積極發展法律服務業 推進中國(廣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統籌指導各地及有關部門開展廣東自貿實驗區法律服務工作。
圍繞做優做強廣東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意見》提出七項重大改革舉措:一是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規模化律師事務所。鼓勵專長于國際貿易、國際金融、貿易物流、海事海商、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等領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到廣東自貿試驗區執業或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二是大力推進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發展。2016年將合伙聯營試點區域逐步擴大到珠三角地區和其它地市。三是擴大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業務范圍。允許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內地方律師,除辦理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外,可代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允許律師總數超過20人的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在試點地區所在市主城區設立1個辦公場所。四是允許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使用其內地和港澳地區出資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年限、工作業績等資質對外開展業務。協調司法部和中國證監會,允許聯營所在開展證券業務時,使用參與聯營的各方律師事務所業績、資質。五是支持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人員規模發展。在保持聯 營各方派駐律師合計不少于10人,且10名派駐律師執業經歷不少于3年的基礎上,允許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經參與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港澳律師事務所同意,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或港澳地區和其它地區執業律師。允許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本所實習。六是鼓勵香港、澳門和外國律師事務所到廣東自貿試驗 區發展。鼓勵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在各自執業范圍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鼓勵香港、澳門和外國律師事務所到廣東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七是深入推進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該《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廣東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各項制度建設,推動“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促進廣東律師行業又好又快發展。(擬稿:劉靜雅,審定:徐敏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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