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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所涉事件回放]
今年6月底,職業打假人王海東又在滬上某商場開始了打假之旅。王海東發現一些茶葉、大閘蟹存在著問題,兩天之后,被王海東發現有問題的茶葉、大閘蟹的供應商相繼主動和王海東聯系,表示愿意賠償,賠償金額分別為1000元、500元。
王海東職業打假已有八年。十多年來,關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日前在上海,職業打假人閻家明的兩起訴訟就遭遇了不同判決:一起因商家無法證明打假人是在“知假買假”,而被判賠償4000多元;另一起則因法院認定閻家明是在“知假買假”而判決其索賠敗訴。目前,在全國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北京、福建、上海等地明確表示不支持“知假買假”,湖南、浙江等地則予以認可。
正方總觀點:維護消費者權益,應該得到支持
觀點之一:假貨不但有可能偷稅、漏稅,還可能危及消費者的人生安全甚至財產安全,造成社會交易秩序混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規范商家行為,制止“知假售假”。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觀點之二:決不能把職業打假人排斥在“消費者”群體之外。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為生活而需要或者使用或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這個行為是消費行為。因此,無論從法律上、事實上,還是從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職業打假行為都應當得到支持。職業打假,從主觀上是一種維權行為;從客觀上,彌補了政府、法律缺位所形成的尷尬局面,這一行為完全是正當的。
觀點之三:在政府機關涉入打假行為之前,先用自己的方式來保護自身權利,法律并沒有制止這種自助行為。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的行為,有什么不好?
反方總觀點:知假買假,不應該得到支持
觀點之一:任何人都知道為什么要打假,但問題是,當有人選擇以打假作為一種職業生涯或個人謀生手段,就得懷疑其道德性。
觀點之二:當職業打假人發現假貨時,沒有先向工商局舉報,而是給廠家打電話,如果給我錢,這個事情就結束了;如果不給錢,再舉報你。所以這個問題很清楚,決不能支持這樣的“打假”。
觀點之三:全世界的商品經濟從不成熟走向成熟,決不是靠職業打假來完成的。在現代社會,要支持打假行為,但堅決反對所謂“職業打假人”存在。要杜絕假貨,不能靠這種以私利而將打假作為職業的行為,因為它違反了整個社會的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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