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各項訴訟工作的公告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最高檢部署要求,已根據形勢發展即時完善預案、多次細化措施,并要求全市各級檢察院迅速與司法辦案、法律服務所涉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加強了電話或網絡溝通交流。為共同依法穩妥做好訴訟工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現就有關事項再公告如下:
一、妥善做好春節上班后的訴訟接待和服務工作
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相關通知精神,全市各級檢察院將在2月3日恢復日常辦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來檢察機關閱卷的,順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各級檢察院正逐一電話聯系此時間段預約閱卷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延期,如仍有未接到告知的,也可以根據本公告所附的聯系方式與相關院聯系。對于在春節假期提交訴訟業務辦理、訴訟流程查詢等申請的,全市各級檢察院將在2月3日后及時辦理回復。請相關人員保持預留的聯系電話暢通,以便及時溝通聯系。
二、切實維護好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益
對疫情防控期間辦理的案件,可以采取電話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依照規定電話告知,并記錄在案;可以提供電子卷宗光盤的,對閱卷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電子卷宗光盤。 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與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信,以及訴訟代理人申請閱卷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暫不予許可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參與訴訟的,應及時告知承辦檢察院。全市各級檢察院將依法延長辦案期限或者建議法院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并及時告知相關訴訟參與人。全市各級檢察院依法加強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阻礙的,全市各級檢察院將及時依法辦理。
三、加強案件辦理和管理,嚴格遵守辦案期限規定
對因春節假期延長而辦案期限臨近屆滿的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各類案件,全市各級檢察院將嚴格遵守辦案期限規定,依法及時辦理。各級院案件受理窗口將落實專人受理此類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對辦案期限提出意見的,全市各級檢察院將依法及時審查,并答復相關訴訟參與人。
四、切實加強司法辦案場所和接待窗口的疫情防控
為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身體健康、維護12309檢察服務中心和司法辦案區域的公共衛生安全,訴訟參與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確需來檢察機關的,請佩戴口罩并在安檢口接受體溫檢測;體溫異常的,請先行就診。全市各級檢察院將配備防護、消毒用品和設備,及時對卷宗、設備、場所等作相應消毒處理。如后續有變化,將及時通知。
五、倡導通過網絡平臺、電話等方式申請訴訟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除確需到現場辦理的訴訟業務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官網、一網通辦“檢察為民”網頁端、隨申辦市民云APP、上海檢察微信公眾號12309平臺等網絡平臺或電話等方式查詢案件訴訟進程、提出閱卷或聽取意見申請;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遞交訴訟材料;可以通過12309熱線和12309中國檢察網提出控告、申訴。
六、依法受理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舉報
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檢察機關的責任所在。檢察機關將依法受理人民群眾關于各類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舉報。全市各級檢察院將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辦理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犯罪案件。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月29日
上海檢察機關訴訟服務
聯系表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