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鄭加輝之父鄭兆顏提供援助的兩位律師是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華東政法學院王永杰博士和上海市恒泰律師事務所丁興鋒律師,他們已代表鄭兆顏趕赴三門峽市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控告狀,請求依法對盧氏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張清波等7人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剛滿15歲的鄭加輝隨父從老家福建福鼎市農村到盧氏縣,輟學后在一家理發店做學徒。綜合媒體已經披露的案情及受害少年之父提交的訴狀所稱,2006年3月3日下午6時許,位于盧氏縣的綠寶土特產超市店主李艷菊稱其一部“三星”牌手機丟失,其店員告訴李艷菊:隔壁理發店員工鄭加輝下午曾到該店看電視,李艷菊因此懷疑受害人鄭佳輝偷了手機,隨后,李艷菊讓受害人鄭加輝到該店,逼迫鄭加輝承認偷了其手機。鄭加輝拒絕承認,跑回理發店后,鄭加輝借用同事的手機打“110”報警,尋求警察保護。盧氏縣公安局接警后,工作人員于當晚8時許把鄭加輝、王二虎(李艷菊之夫)和理發店老板劉泉先后帶到了盧氏縣公安局110特巡警大隊,后又帶至該縣城關派出所。
在公安機關期間,鄭加輝用110特巡警大隊民警的手機給其父鄭兆顏打電話,哭訴其沒有拿手機,并讓其父趕快救他。鄭兆顏連忙給劉泉打電話說:如果鄭加輝沒有偷,就不能承認。但是劉泉說,民警已將鄭加輝從派出所一樓帶到了二樓進行審訊,他沒有辦法上去。3月4日凌晨1時許,鄭兆顏再次給劉泉打去電話詢問情況,劉泉說鄭加輝已經承認拿了手機,并在派出所給李艷菊打下了2700元的欠條,欠條交給王二虎后,鄭加輝被放出派出所。
3月4日晚,鄭兆顏趕回盧氏縣,向李艷菊承諾一定會問清楚此事,如果真是兒子偷了手機,一定會還她錢的。3月5日中午,鄭兆顏將鄭加輝叫到了自己的住處。鄭加輝告訴他,自己真的沒拿李艷菊的手機,他寫欠條是因忍受不住派出所內眾人的威脅與毆打。
3月6日凌晨1時多,理發店老板劉泉突然給鄭兆顏打電話,說鄭加輝突然口吐白沫,渾身抽搐。鄭兆顏立刻趕到兒子住處,并當即同他人一起將其送到盧氏縣人民醫院。3月6日凌晨3時,鄭加輝因搶救無效死亡。后經鑒定,鄭加輝死于中毒。鄭加輝自殺前寫下四封遺書,聲明自己沒有拿李艷菊的手機,并說明自己自殺系被個別公安人員及李艷菊夫婦所逼。
了解案情后,兩位上海律師為鄭兆顏作了法律分析:相關警員在接到鄭加輝的報警后,本應依法保護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然而恰恰相反,個別警員明知鄭加輝是未成年人,卻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其調查、訊問并沒有依法通知其監護人到場,違反法定辦案程序,造成惡劣后果。第二,在受害人鄭加輝被懷疑偷手機后,相關警員在長達近7個小時內,沒有及時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反而參與在公安機關辦公場所內共同威脅、毆打受害人鄭加輝,主持進行所謂的調解,導致受害人鄭加輝被迫書寫欠條,已經涉嫌玩忽職守罪、刑訊逼供罪。
華東政法學院的法學博士王永杰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關于“酷刑”的定義——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謂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但“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本案被控告人對剛滿15周歲的被害人的恐嚇和暴力行為,足以構成酷刑。這也符合對我國刑法關于刑訊逼供之規定的全面理解。此外,辦案人員嚴重違反法定職責,辦案程序嚴重違法,導致惡劣后果,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他強調,如果三門峽市檢察機關不予立案,鄭兆顏依法還享有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
就同時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丁興鋒律師指出,被告盧氏縣公安局在鄭加輝案中,未履行法定職責,辦案程序嚴重違法,導致惡劣后果,理應承擔行政過錯責任并予以經濟賠償。100萬元的索賠金額則分別由死亡賠償金37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及醫療費、喪葬費等組成。
在上海律師提供無償援助后,此案也引起上海法學界的關注。華東政法學院律師事務研究所所長王俊民教授邀集來自華東政法學院、上海社科院和上海交通大學的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方面的教授和專家,舉行題為“程序性違法法律后果與責任界定”的研討會,圍繞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調查訊問的程序性法律適用,對未成年人訊問中有刑訊逼供行為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民事賠償、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否可以并行,當事人是否可以同時提出賠償主張等問題進行討論。
據悉,三門峽市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將于7月11日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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