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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央精神,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證政府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和《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法治政府辦〔2017〕5號)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上海市對口支援與合作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向社會公開選拔聘任法律顧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法律顧問人數和工作范圍
擬聘法律顧問4名,工作范圍主要包括:
(一)參與研究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法治政府與依法行政制度建設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審查,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研究,提出法律意見。
(三)參與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案件的辦理;參與相關政府合同,協議的協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見。
(四)參與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非訴法律任務,信訪矛盾化解,突發事件應對、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五)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法律顧問的受聘條件
具有法學專業副高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法學專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執業律師;熟悉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編制工作,曾在政府法制部門工作過的法律專業工作者均可受聘擔任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法律顧問,但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曾受過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
(二)熟悉本市對口支援與合作交流工作及相關法律事務。
三、選聘組織
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會同市律師協會、市國內合作交流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成立法律顧問選聘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在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選聘事宜。
四、報名程序
(一)報名時間
2017年11月20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報名方式
采用個人報名與所在單位推薦相結合方式。
1.個人報名
(1)填寫《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法律顧問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并附相關職稱、執業證書、榮譽稱號等證明材料。
(2)請在報名期限內將上述報名材料,郵寄至:本市世博村路300號7號樓2103室,郵編:200125,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法律顧問選聘委員會工作小組收,同時將電子材料發送至xzbyjs@shanghai.gov.cn。
2.所在單位推薦
由推薦單位負責填報《報名表》,并加蓋公章。相關報名材料及郵寄地址同上。
五、審查與聘任
(一)報名審查與遴選
1.審查報名資格,對報名人選進行初選。
2.形成候選名單,提交選聘委員會評審。
3.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聘原則,確定聘任人選。
(二)簽約并頒發聘書
對決定聘任的法律顧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與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聘任人員具體的工作職責以及相關權利義務,并頒發聘書。
報名咨詢電話:231153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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