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民事當事人可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
聚焦民訴法修改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北京律師董正偉認為,草案應當明確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方式和方法。
董正偉說,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檢察院如何進行監督,檢察院如果有選擇地進行監督或者根據當事人親疏來監督,都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維護正義。
為此,董正偉建議,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根據民事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法律監督?!?nbsp;
董正偉說,有了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許多不合法事件可以及時得到糾正。比如目前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常見法院不接訴訟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不作裁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上訴,告狀無門。為此,首先要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同時新增條文:如果人民法院立案人員故意不接訴訟材料或者不受理案件也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有權向檢察院進行控告,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立案檢察建議或者提出立案抗訴;當事人也可以向立法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控告法院立案人員不接訴訟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也不作出裁定的情況。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反映法院立案過程中的違法問題,應當啟動問責程序,查證屬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民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對于正在公開征集意見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北京律師董正偉建議,應明確規定公民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據了解,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一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正偉認為,在實踐中,當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時,僅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提起訴訟是不夠的。比如環境污染事件,有不少是在地方政府默許或者縱容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障礙是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益,環保機關和下屬環保組織如果不起訴,那么受害者權益就難以保障,公共利益也無法維護。另外,有些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其中為數不少是由國有壟斷性行業的企業造成的,消費者協會作為社會團體雖可提起訴訟,但其作為半官方性質的群眾性社會團體,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在面對國有壟斷行業企業和外資企業損害消費者權益時,難免有時會受到干擾,很難為消費者維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公益訴訟難以真正發揮作用。
為此,董正偉建議,民訴法修正案草案應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受害者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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