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關于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促進公正司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促進公正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
[曹建明]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們清醒地認識到,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發展還不平衡,基層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一些制約公正執法的問題和障礙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一是基層檢察院職能作用還沒有充分有效發揮。一些基層檢察院和檢察人員執法思想存在偏差,服務大局、執法為民等意識不強,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就案辦案、機械執法、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執法效果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基層檢察人員能力素質與法律監督工作需要還有差距。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思想政治素質、法律監督能力、群眾工作能力都有待進一步提高。檢察教育培訓經費不足,教育培訓設施相對落后,制約了對基層檢察人員的全員輪訓。三是基層隊伍的紀律作風建設仍需加強。有的不思進取,不負責任,紀律作風渙散;有的執法簡單粗暴,對群眾耍特權、逞威風;有的執法不公正、不廉潔,越權辦案、受利益驅動辦案、不嚴格按法定程序辦案,甚至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四是符合基層特點的檢察管理機制亟待完善。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隊伍“出口”不暢,不適合的人員難以調整出檢察隊伍。在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中,派出基層檢察室的性質、職能、設置和辦案程序等尚需明確。五是基層辦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東部地區和中心城市基層檢察院辦案數量持續攀升,不少檢察人員長期超負荷工作,基層一線檢察官無法參加系統學習和專門訓練,進而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受地方整體限制公務員招錄人數等因素影響,一些基層檢察院雖有編制,無法招錄急需、緊缺的人才。同時,基層檢察人員職級待遇偏低,職業保障、激勵機制不健全,特別是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生活條件較差,高素質人才招不進、留不住,民族地區檢察官后繼乏人。六是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層檢察院經費保障同步增長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隨著案件數量增長和辦案成本不斷提高,一些基層檢察院經費壓力加大。在辦案經費緊張狀況逐步改善的情況下,科技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落后的問題逐步凸顯。七是一些基層檢察院承擔的幫扶、招商引資、計劃生育等非檢察事務較多,一些地方還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對辦案施加不當影響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我們將緊緊依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進一步采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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