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詳解縣鄉人大換屆選舉15問
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積極參加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新華社記者帶著社會關心的一些問題,采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請其就正在開展的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進行系統講解。
一問:這次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與往屆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今年開始進行的新一輪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是1979年以來我國依法進行的第10次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第9次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將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200多萬人,涉及縣級政權2000多個、鄉級政權3萬多個,這是全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實踐。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這次選舉法修改的突出特點和主要精神,可概括為“實行一個相同”、“體現三個平等”。新一輪的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應當嚴格按照修改后的選舉法進行。
“實行一個相同”,就是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三個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有關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三個平等體現了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
八問:如何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答:縣鄉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縣鄉人大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匯總后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公布。
九問:如何介紹代表候選人?
答:為了讓選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選人,保證選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選出代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要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具體形式有以下三種:一是推薦者向選民介紹。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并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可在選舉委員會組織下與選民見面,進行自我介紹。為保證選舉日投票選舉的順利進行,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
十問:選民如何進行投票?
答:我國縣鄉人大代表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可以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設投票站進行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選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選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為了保證選民依法自由行使選舉權,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十一問:投票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投票是選民選舉權利的直接體現,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選票不清楚或者未蓋公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2)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名額;要按規定辦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3)寫票時,不應有不規范的寫票行為,如進入寫票處觀看其他選民寫票,隨便替其他選民寫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提供服務。(5)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領取選票后可以到秘密寫票處寫票。
十二問: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參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直接形式,選民一般應在選舉日攜帶證件親自去參加投票活動。如果確因客觀情況,在選舉日當天,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委托投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而不能因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托無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超過3人則無效。第五,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另外,為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托投票時,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為投票。
十三問:流動人口怎樣參選?
答: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流動人口參選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二是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選,但需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
選舉委員會要采取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可以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集體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可將傳真委托等方式視為書面委托;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聯系戶口所在地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于已在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后,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十四問:選舉結果如何確認和公布?
答: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及時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有兩個標準: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二是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在有效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不重新協商討論提出代表候選人。按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時,應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由另選他人而獲得較多選票的人。另行選舉后,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十五問:對破壞選舉的行為如何查處?
答: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當選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以及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在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時,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經充分調查、收集事實材料后,應當及時提出認定結果,并予公布。發現相關人員構成違法違紀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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