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凱昌律師事務所替上海某銀行代理一起訴訟案件,雙方約定律師收費按照案件執行實際收回到賬金額20%計付,可事后銀行卻不愿再付這筆費用。日前,靜安法院一審判決銀行需支付凱昌所報酬131.52萬元。 2004年2月3日,凱昌所與該銀行約定,由凱昌所代理銀行與匯豐發展公司、金帝建設公司借款糾紛案件的訴訟一、二審及執行。凱昌所指派吳律師為銀行的代理人參與訴訟執行事宜,律師費依案件執行實際收回到賬金額的20%計付。雙方約定,如被執行人破產或進行資產重組,通過分配破產財產或企業資產重組收回的款項不屬受托方(律師事務所)收回款項,委托方(銀行)將對該部分款項不支付律師費。 去年6月,銀行與金帝公司、匯豐公司等訂立債務清償協議書,約定金帝公司應向該銀行償付822萬元。同時,銀行向法院出具變更授權委托書,撤消了吳律師的代理資格。11月下旬,凱昌所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償付律師服務費。 法庭上,銀行辯稱實際執行中律師僅向法院申領債權憑證,銀行的債權還沒有實現。之后,是銀行自行與被執行人協商訂立了“債權清償協議書”,該行為的完成與律師無關,收到的款項屬于被執行人資產重組款,銀行無需再向凱昌所支付律師服務費。這一觀點被法院駁回。 法官點評:凱昌所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了案件的一審訴訟及案件的執行。盡管銀行認為收回822萬元是依據“債務清償協議書”,屬被執行人資產重組后支付的款項,但在“債務清償協議書”中并沒有載明該款系由于資產重組而致。相反,該“債務清償協議書”明確表示,協議生效后銀行同意法院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履約后由銀行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的股權。由此可見,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均是凱昌所履行委托合同時所為,據此,盡管銀行撤銷吳律師的代理人資格,但仍需支付相應報酬。 |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