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時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工作的精神,對于近期本市律師普遍反映目前會見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市律協高度重視并就該問題進行專題調研。4月16日,在市司法局的協調下,市司法局、市律協與市公安局監管總隊再次召開三方工作會議進行協商,研究制定適應律師辦案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律師會見方案并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1、取消“律協備案”的要求;2、取消“律師離滬后30天內禁止會見”的要求;3、取消原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審判三次會見的限制;4、依法、依規逐步推進會見工作恢復常態化。
即日起,《市律協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律師會見工作具體操作流程的提示》廢止。相關會見操作流程參見監管總隊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調整律師會見工作的要求(見附件),供廣大律師參考。
對于目前律師會見工作中仍存在的問題,如網上預約數量有限、現場申請會見渠道尚未完全開放、會見預約系統有待優化等,市律協將與監管總隊保持密切溝通,盡快促成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同時,市律協將與市監管總隊將就盡快推進律師會見工作恢復常態化,繼續進行商討。
對于會見過程中發生的涉嫌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現象,或對當前會見工作的其他改進意見,廣大律師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的方式向市律協維護律師執業權益委員會反映。市律協將與市公安局監管總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切實保障律師合法執業權利。
市律協提醒廣大律師,在會見過程中,應配合各看守所其他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佩戴口罩等防護裝備,遵守網上預約、遠程會見的各項規定及其他執業規定,依法、依規、誠信執業。
特此通知。
附件:市公安局監管總隊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調整律師會見工作的要求
上海市律師協會
2020年4月21日
市公安局監管總隊疫情防控期間階段性
調整律師會見工作的要求
監管總隊結合當前疫情防控要求,適度調整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相關要求,具體如下:
一、增加階段會見情形。每名在押人員逮捕前首次、逮捕后首次、移送審查后首次、一審階段后首次、上訴后首次,各安排一次會見,律師會見時間每次原則上不超過60分鐘。
二、委托律師應通過預約平臺申請會見,原則上不接受現場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無法通過預約平臺進行申請的,應接受其現場申請,在按疫情防控要求進行相關情況和信息審核后,優先予以安排。被會見人在新收隔離觀察期、二次隔離期或疑似病例未確診的,暫不予安排現場會見,可安排視頻會見。
三、暫停律協健康備案手續。取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事務所審查意見書(防疫期間律師會見專用)》向市律協報備要求,但律師會見必須提供《承諾書(防疫期間律師會見專用)》、《律師事務所審查意見書(防疫期間律師會見專用)》。配合看守所檢測體溫及如實填寫可供聯系的電話等信息,說明15日內是否有疫情重點地區、外省市及疫情重點國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點地區、國家人員接觸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癥狀者不予安排會見。
四、看守所應允許符合會見條件的其他委托律師、律師助理及翻譯等人員參與會見。不得以一名律師預約為由限制或拒絕其他符合條件的會見參與人一同會見。
五、律師及其他會見參與人,15日內有確診病例較多的外省市及疫情重點國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點地區、國家人員接觸史情況,或“隨申碼”顯示為黃色、紅色的,不予安排會見。
六、各看守所應在現有視頻會見條件基礎上,適量開放已安裝塑料薄膜或安全玻璃等完全隔斷的律師會見室安排現場會見。相關文書需交被會見人簽字的,由現場戒護民警轉遞。
七、會見雙方所有參與人應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被會見人的防護用品由律師提供。未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或未提供被會見人防護用品的,不予安排會見。律師會見全程須按要求佩戴防護用具,會見中途取下防護用具或有其他違反監所防疫措施行為的,看守所應立即停止會見。
八、各看守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周六時間安排會見。
律師申請會見時需要向監管場所提交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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