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當事人看作朋友
日期:2007-02-12
作者: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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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一位憂心忡忡的媽媽找到了我,她的兒子鄭宇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接受委托后,我向公安機關了解到,鄭宇涉案金額高達38萬元人民幣,目前,5個同案犯都已到案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上海市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罰標準,犯罪金額20萬元以上,就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了,量刑的起點是十年以上。
十年!無論是對鄭宇、還是對他的家人,都是個殘酷的消息!
在我第一次會見鄭宇的時候,他還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犯法了,僥幸地以為“關一陣子就能出去”,所以他也沒有如實向我陳述涉嫌犯罪的過程。面對這種情況,我讓他認識到:他的行為已觸犯刑律,而我是唯一可以幫助他爭取從寬處理的人;我既然接受了他家人的委托,也一定會全力而為!我的談話慢慢贏得了鄭宇的信任。第二次會見時,我直截了當告訴鄭宇,他的行為可能受到的處罰的嚴重程度,勸他不要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他只有如實告訴我細節,我才能針對性地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幾次長談后,我失望了:細節中找不到對鄭宇有利的線索。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是:自首或立功。自首的時機早就錯過了,我只能引導鄭宇往立功的方向走,幫助他回憶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線索,擇其有價值者提供給公安機關。
幫助鄭宇正視自己所犯的錯誤,吸取教訓,引導他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比案件本身更重要。因此,在和鄭宇分析完案件后,更多的是和鄭宇談未來、談家人對他的愛和思念,和他探討如何利用服刑期間的時間學習知識,充實自己,和社會保持同步,以便在出獄后找到自己的立足點。
從接受委托起,我去看守所會見鄭宇9次。每次去都要談四五個小時。記得開庭前的最后一次會見,因為當天去看守所提審的公檢法工作人員和會見的
律師很多,而會見室不夠用,我等了兩個小時才輪到。當時心里就只有一個想法:今天無論多晚,我一定要等,因為我要告訴鄭宇如何在庭審中準確表述。
終于,鄭宇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其他案外人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憑此線索破獲了其他案件。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公訴人將鄭宇的檢舉揭發定性為立功表現;而鄭宇在庭審中的表現以及向合議庭表示愿意竭盡所能退贓,也贏得了主審法官的好感。綜合鄭宇的立功表現和積極退贓的行為,合議庭在法定刑以下給鄭宇量刑,七年的判決結果超出了鄭宇和他家人的心理預期,他們對于這份判決無疑是滿意的。
如果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把當事人看作朋友,我們就會從朋友的角度去剖析問題,就能為當事人做得更多更好。
(作者為上海創遠
律師事務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