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6起依法審理拒執刑案典型案例
來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日期:2016-12-01
作者:全國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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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6起依法審理拒執刑案典型案例
刑事自訴促單位老賴籌款還錢
能夠履行,轉移財產,機關算盡終獲刑;單位老賴,抗拒執行,刑事自訴促和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6起依法審理拒執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4起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件,1起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1起為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介紹說,有效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是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強制性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保障。實踐中,要注意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適用法律,適度把握量刑尺度,積極利用拒執罪的自訴程序。
查封財產抵債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2015年,北京市平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北京諾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孫國兵工資款、醫療費等共計17萬余元。因諾緣公司未履行仲裁裁決,孫國兵申請強制執行。
平谷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裁定對諾緣公司相關財產采取相應執行措施,但諾緣公司仍拒不履行義務。
2016年1月,孫國兵以諾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鄭汝妹為被告,依法向平谷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間,鄭汝妹積極籌措資金履行義務,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經孫國兵申請,平谷區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孫國兵撤訴。
【典型意義】《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主體。本案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審查,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打擊單位為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張慶國等應償還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萬元。王丙河在訴訟期間申請財產保全,2014年7月9日,桓臺縣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機器設備。張慶國等未主動履行還款義務,王丙河申請強制執行。
2014年8月25日,桓臺縣法院立案執行。經查,在查封期限內,張慶國擅自將查封的兩臺設備抵債給他人。桓臺縣法院責令張慶國將該兩臺設備追回,張慶國未追回。
桓臺縣法院將張慶國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桓臺縣法院經審理,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判處張慶國有期徒刑6個月。張慶國不服,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將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保全查封的財產擅自抵債給他人,且查封的財產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執行人有期徒刑6個月,有效打擊了在立案執行前非法處置已被查封的財產逃避執行的犯罪行為,豐富了打擊拒執行為的司法實踐。
打罵執行人員被嚴懲
【基本案情】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文苗與查俊英離婚,并將安慶市一處房產的所有權判決給查俊英。民事判決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
2013年5月6日,大觀區法院向被告張文苗發出執行通知書,張文苗拒不簽收,并謾罵送達人員。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張文苗居住房屋處張貼公告時,張文苗再次謾罵法院工作人員,手持木棍揮舞,不讓法院工作人員張貼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觀區法院執行人員對張文苗采取強制搬遷措施,張文苗情緒激動并毆打辦案人員,致使一名辦案人員嘴部受傷流血。
2015年7月27日,張文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大觀區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文苗拘役5個月10日。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拒不簽收執行文書,阻礙張貼公告,采取謾罵、毆打等方式抗拒執行,致執行人員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鑒于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從輕判處。
【基本案情】2015年3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韓應超償還朱小會借款4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朱小會申請強制執行。禹州市法院依法向韓應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后,韓應超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案件審理期間,禹州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對韓應超所有的一處房產進行財產保全,2016年1月25日張貼騰房公告。騰房公告到期后,韓應超仍拒絕騰房,禹州市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對韓應超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韓應超仍拒絕騰房,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2016年5月9日,禹州市法院將韓應超涉嫌犯罪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韓應超刑事拘留,后韓應超及其親屬與朱小會達成和解協議,并將房屋騰空。禹州市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韓應超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拒不騰空房屋,阻礙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處置,被拘留后仍對抗執行,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鑒于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對被執行人依法判處緩刑。
有能力拒不履行獲刑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8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蔣紅慶、胡古月夫婦向原告林志鵬返還借款5萬元。2014年2月11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同年2月14日,林志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丹陽市法院立案執行后,及時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和傳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經查詢,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蔣紅慶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產,將38.5萬元房款用作他用。
丹陽市法院將該案移送丹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蔣紅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前述事實,清償了債務。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蔣紅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躲避執行,下落不明,具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鑒于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判處緩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王仁華與宋秀鳳所生之子王志國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責任方給付王仁華、宋秀鳳賠償金77萬元,王仁華得款后拒不給付宋秀鳳應得的份額,宋秀鳳遂提起訴訟,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決王仁華返還宋秀鳳30.8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判決生效后,王仁華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宋秀鳳申請強制執行。
磐石市法院立案執行后,王仁華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2013年6月,王仁華因拒不執行判決,先后兩次被法院司法拘留,但仍對抗執行。
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王仁華與宋秀鳳達成和解協議,王仁華給付宋秀鳳20余萬元,案件履行完畢。磐石市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仁華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有錢款可供執行,明顯有能力執行而對抗執行,在法院兩次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鑒于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被判處緩刑。
(責任編輯:張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