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律師費連下“緊箍咒”
日期:2006-04-20
作者:市律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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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晨報》 2006年04月20日 第A20版記者 毛懿
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最高不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異地辦案預收差旅費需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
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昨天,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下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律師服務收費連下3道“緊箍咒”。該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執行。
風險代理是指聘請律師者不必事先支付或部分支付律師費,而根據案件最終結果決定給付律師費金額,辦案難度越高風險越大,律師費也隨之加大。而對此做法,律師業此前一直沒有明文規定,導致風險代理收費標準不一。
《辦法》此次規定了風險代理的收費上限,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同時,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4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此外,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另外,《辦法》還首次規定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如果需要變更費用概算的,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如果違反的,司法行政部門將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除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記者發現,《辦法》還將“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列入律師收費評判標準。專業人士表示,律師的職業聲望在執業過程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因素,按照其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制訂收費標準,符合律師行業的特點。該人士表示,如果上海暫行的律師收費辦法與即將實行的《辦法》有抵觸,上海將作及時補正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