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勞動合同法(草案)》“挑刺”
日期:2006-03-27
作者: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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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社會公布了《勞動合同法(草案)》,以征求意見。記者就此采訪了滬上法律界人士,他們針對草案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談了各自看法。
許多標準過于模糊“有不少條款的內容還需要進一步推敲。”這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律關系研究委員會主任馬建軍律師的看法。他認為草案中的許多標準過于模糊。比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所謂“非技術性”、“技術性”,以及“高級專業技術性”很難確定,國家也從來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事實上,現行的《勞動法》將試用期的長短和勞動合同期限相掛鉤的方法十分合理,沒有必要創設新的劃分標準。
辭職權有些太大身為該委員會副主任的陸敬波律師認為,草案中在賦予勞動者的辭職權上似乎權益太大了。草案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從表面看似乎保護了勞動者的擇業權,但實際上可能會扼制企業人力資源開發的積極性,特別是針對年輕的就業者。初次就業者是一塊毛坯,企業需要對他們進行一定周期的培訓。如果培訓結束后,他沒有為企業服務一定期限就辭職了,企業就會遭受損失。目前,就業市場上,為什么許多企業只找有工作經驗的人,就是因為他們被頻繁地跳槽跳怕了。如果法律在這方面沒有限制,很可能會造成勞動者、企業和社會3方面的損失。
對用人歧視沒有禁止申陽律師事務所閔煒律師認為,草案中寬松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對企業解聘員工的嚴格限制、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的低賠償要求等,與自由競爭、優勝劣汰、資源優化配置、知識產權保護等理念背道而馳,企業不僅自主靈活招工用工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企業的商業秘密等都可能因員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的違約受到侵害。
嚴義明律師事務所王強律師認為,當前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年齡、性別、血型、星座、地域的歧視,但草案沒有對此給予禁止。另外,應該將社會保險納入勞動合同必備內容,同時對企業不繳納社保費的行為應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對涉外勞動合同應做規定
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國際私法教研室主任單海玲對涉外勞動關系較為關注,她的一組數據表明,截至去年9月底外國人在上海新辦就業證達11277份,已經超過2004年全年的總數,涉外勞動爭議糾紛也相應增加。但現行《勞動法》中并沒有就涉外勞動合同問題做出特別規定,也沒有規定調整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選擇規范。因此,她建議正在制訂中的《勞動合同法》應當對涉外勞動合同糾紛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