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來源:中國律師網
日期:2016-10-25
作者:全國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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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布《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于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共八條,對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案件審理和執行的理念和原則進行了全面規范, 此次通知的發布,側重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規范,進一步提升各級人民法院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通知要求,堅持保護產權、契約自由、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誠實守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大原則,依法化解民間投資中的各類矛盾,服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
通知要求,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準確認定合同的效力,正確劃分當事人的合同責任,保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準確界定產權關系,明確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合法權利;加大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行為,依法制止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
為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通知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法〔2016〕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既利當前又惠長遠,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意識,深刻認識開展好當前形勢下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為切實抓好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現就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非公有制經濟是穩定經濟的重要基礎,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是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是金融發展的重要依托,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保護產權、契約自由、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誠實守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大原則,依法化解民間投資中的各類矛盾糾紛,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服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
二、統一嚴格執法,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商事案件時,要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堅持訴訟地位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承擔相同的訴訟義務。堅持法律適用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適用相同的交易規則,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堅持法律責任平等,公有制經濟主體和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守法律,違反法律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保護合法交易
及時審理與民間投資相關的買賣、借款、建筑、加工承攬等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劃分當事人合同責任,保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權利。正確處理意思自治與行政審批的關系,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盡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嚴格限制認定無效的范圍。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審查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防止不誠信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合同逃避債務。
四、依法妥善審理權益糾紛案件,保護合法投資利益
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理順產權關系,既要依法保護公有制經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正當權利。對產權有爭議的掛靠企業,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審理企業改制糾紛案件,準確界定產權關系,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涉及境外投資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對外投資。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妥善審理各類股東資格糾紛案件,依法維護實際出資的非公有制經濟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請求確認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糾紛案件,維護各類投資主體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審理,暢通股權轉讓渠道,依法保障各類投資主體退出公司的權利。在審理公司債權人請求公司償還債務的糾紛案件時,依法區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正確認定公司的責任財產,防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股東個人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切實維護非公有制經濟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妥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手段,加大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妥善審理技術改造升級過程中引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產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嚴格追究違法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競爭高效公平的市場環境。
六、依法妥善審理融資糾紛案件,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的最新發展,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融資擔保能力。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統一規范的金融體制改革范圍內,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促進民間資本的市場化有序流動,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區分正常的借貸行為與利用借貸資金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既要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又要保護合法的借貸行為,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高利率導致的洗錢、暴力追債、惡意追債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推動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
七、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糾紛案件,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繼續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理念,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生存發展的有機統一,努力找準利益平衡點,把保護勞動者眼前利益、現實利益同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結合起來。要根據企業能否適應市場需要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好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優化勞動力要素配置。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對因產能過剩被倒逼退出市場的企業,要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惡意侵害,加大審判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地區、行業影響較大的產業結構調整,要提前制定勞動爭議處置預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機制和糾紛化解合力。要保護企業的各種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利益,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提高企業的產業競爭力。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創業權利,注重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促進形成以創業帶就業的新機制。
八、依法審慎采取強制措施,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平等對待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不因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在執行力度、執行標準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護守信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以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為依托,逐步實現執行信息查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問題。在采取財產保全和查封、扣押、凍結、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的客觀實際,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產業政策調整所引起的涉訴糾紛或者因生產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嚴格把握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維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營穩定。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盡可能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產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就《通知》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值此《通知》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通知》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請您談談出臺《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背景?
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既利當前又惠長遠,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認識到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通過多種形式,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提高認識,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2014年11月27日,周強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全國工商聯及非公企業界代表座談會上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理念,堅持公正司法,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12月23日,周強院長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審理民事商事案件的六大原則,其中特別提到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和依法保護產權原則,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不同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保護產權,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了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實現平等保護。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精神,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7月1日針對近期民間投資增速有所回落的問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為保障黨中央精神得到進一步落實,我們經過調研和論證,制定了本《通知》。
請問從司法審判角度如何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司法機關是審判機關,通過訴訟案件的審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民間投資過程產生的糾紛,有相當部分通過訴訟程序進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過這些訴訟案件的審理,及時化解民間投資中的各類糾紛,維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
第一,統一嚴格執法,保障公平競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堅持規則平等,依法認定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依法追究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推動建立公平、開放、統一的市場環境,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加強產權保護,增加投資主體財產財富安全感。有恒產者有恒心。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產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和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各類權屬糾紛案件審理,準確界定產權關系,保護各類主體依法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利,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
第三,妥善化解糾紛,解決實際困難。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融資糾紛案件和勞動糾紛案件,緩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幫助民營企業降低用工成本。
第四,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障正常生產經營。當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時,民間投資主體的權利需要通過執行程序實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辦理申請執行案件,幫助民間投資主體回收債權。民營企業被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
您剛才談到加強產權保護,這是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請問人民法院是如何加強產權保護的?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強調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實現產權保護法治化,離不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有力支撐。
關于產權保護,我國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從制度層面對各類產權進行了確認和保護,這些產權保護的法律只有在實踐中得到嚴格落實,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就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而言,第一,人民法院通過物權、股權等權屬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化解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與他人的產權爭議,準確界定產權關系,明確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合法權利。第二,人民法院通過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支持受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請求,制裁各種侵害他人產權的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民法院通過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依法支持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賠償違約損失等請求,制裁違約行為,維護誠實守信,保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交易。《通知》對涉及民間投資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行全面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和執行相關案件,為各類投資主體的物權、債權、股權以及知識產權等權利提供全面保護。
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制約了民間投資的增長。請問,在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方面,《通知》有哪些舉措?
近年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實力不斷增強,成為穩定我國經濟的重要基礎。然而,融資難融資貴仍然是民營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周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仍是制約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瓶頸。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給予了有條件的認可,不僅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而且有利于維護民營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對于涉及民間投資民事商事案件的審理,《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保護合法金融創新,推動化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一方面,要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營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不支持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責任編輯:蔡利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