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律師”談“和諧”
日期:2006-12-10
作者:呂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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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東方大
律師”評選宣傳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
律師,越來越吸引社會公眾的眼球。作為向社會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的
律師,正越來越頻繁地“飛入尋常百姓家”,成為“老百姓身邊的法律顧問”。在構建和諧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無疑少不了
律師這個行業。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前所未有地以黨的正式文件的方式多次提及并論述“
律師”的地位和作用。
從“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六句話二十八個字的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看,可謂每句話都與
律師服務息息相關,而“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更是體現了法治理念,強調了
律師價值。而從《決定》分析的社會不和諧的因素(如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等)的化解、減少,也都離不開法治完善、制度建設、法律服務。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決定》第一次在黨的文件中對“
律師事務所”、對行業協會,作了社會理論角度的定位,“
律師事務所”是一種“社會組織”,其作用在于“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對其要“發展和規范”,給予“培育發展”、“培育扶持”;而
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則是一種社會團體,要發揮其“社會功能”,“為經濟建設發展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可謂是我黨社會建設的重要理論,而作為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的
律師事務所、
律師協會,在其中其地位可謂重矣、作用可謂大矣!在對其“定位”之后,《決定》進一步特別強調要發揮
律師的“積極作用”,并“規范”
律師收費。
可見,和諧社會的構建為
律師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好的機會,也為
律師隊伍建設的加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機不可失,時不我待。借“東方大
律師”評選宣傳之東風,我們理應作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為上海市
律師協會會長、上海市首屆“東方大
律師”評選宣傳活動組委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