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是應該修改完善了
日期:2007-04-13
作者: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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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頒布實施十年了!10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所取得的巨大進步,我國律師事業的發展也進入了嶄新的時機。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律師法》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法制建設的新要求,《律師法》的修改已是大勢所趨。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就《律師法》的修改來滬做專題調研。在座談會上,上海律師們紛紛提出他們的真知灼見……
新聞聚焦
全國人大來滬聽取《律師法》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頒布實施十年了!披風沐雨,春華秋實,開創了中國律師事業蓬勃發展的新局面。但是,面臨我國入世后的新形勢以及法制建設的新要求,該法也逐漸顯露出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近萬言的一部《律師法》,規定律師權利的條款寥寥無幾,而涉及律師義務、律師權利限制和律師法律責任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則占了一半以上。修改《律師法》已是大勢所趨,已列入了全國人大今年的立法計劃。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祝銘山一行來上海開展調研活動,在上海市律師協會舉行座談會。參加和陪同調研的領導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司委委員任茂東;內司委司法室副主任王進;司法部法制司司長杜春;律公司胡占山處長;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禹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司委主任朱寄萍。出席座談會的有:市司法局繆曉寶局長、桂曉民副局長及相關部門領導;市律協呂紅兵會長、朱洪超、徐曉青副會長和律師代表;浦東、徐匯、盧灣、靜安等區司法局領導。
座談會上,祝銘山說明來意:我國律師事業發展很快,《律師法》面臨許多新問題,須進一步完善;上海的經濟比較發達,律師業也走在前面,市司法局、市律協和律師們關于修改《律師法》的意見必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助于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繆曉寶和呂紅兵分別匯報了上海律師業的發展情況及《律師法》修改意見。
與會領導和律師發言踴躍,坦陳己見,將多年來律師執業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困惑、艱難、障礙和盤托出,對《律師法》具體章節和條款的修訂進行了熱烈而有益的探討。
焦點關注
上海律師:
《律師法》修改的七個關注點
關鍵問題是律師的性質與定位。
律師制度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文明的重要標志;律師不只是接受當事人委托從事法律服務,還承擔著傳播法律知識、宣傳法治精神、開展司法救濟、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律師應當是名副其實的法律工作者,在不可分割的控、辯、審三位一體中,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屬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
律師執業權益保障。
一些條款限制了律師的正當執業權利,一些部門規定切割了律師權利,應當明確對律師權利被侵犯的救濟辦法及措施,規定對律師執業設置障礙的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切實解決長期存在的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問題,保障律師執業的人身安全,保障律師的執業權益。
賦予律師訴訟中的專屬辯護權,在法庭上言論的豁免權。
規范和凈化法律服務市場。律師服務領域被分割,對境外律所、法律服務所以及“黑律師”懲處都應有明確的規定。
加強行業管理。
在繼續實行“兩結合”管理的同時,在具體管理工作中應以行業管理為主,賦予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實施登記和行業處分的權力,加大對違紀違規律師的監督及處罰力度;對律師協會的機構、章程、選舉制度都應有明確規定。
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
應對律師事務所作出明確的市場經濟主體定位以及配套的管理制度,解決稅收財務方面不統一的混亂狀況,以利于律師業的可持續發展。
扶持青年律師。現行的律師從業實習一年辦法導致青年律師生存狀態令人擔憂,應確立實習律師制度,使青年律師能夠協助出庭及開展調查工作。
鼓勵律師參政議政。
真知灼見
《律師法》應以促進律師發展為主
呂紅兵(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國浩律師集團合伙人):
1、《律師法》的修改要體現兩個法治意圖:一是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二是大力“發揮”律師在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2、《律師法》要突出一個定位。律師的執業地位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委托人,更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神圣的職責。律師的本質屬性就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律師法》第三條把它列為對律師的要求。因為維護公正是律師的本質屬性,建議把這條應放在律師定義里。
3、關于律師的執業權利。律師需要獨立的辦案權、依法執業權、住所安全權。第三十四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這在執業現實中有特例,比如非訴訟案件中的雙贏。這種沖突有時可以豁免,一刀切容易對業務形成法定限制。
4、《律師法》修改稿中對律師責任羅列過多。能否增加對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責任?
5、如何加強律協職責?現在律協出具行業處罰意見只能依據《章程》,如果在《律師法》中加上一筆,那么就有上位法的支持了。
6、優化律師的執業環境。律師是個高投入、高風險、高成本、高收入的職業。稅收政策、價格都是影響執業環境的因素,能否在新《律師法》有所體現。
朱洪超(中華全國律協副會長、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律師的性質與定位問題。目前的定義沒有反映出律師的本質屬性,可能是立法技術上采用了和《法官法》、《檢察官法》相一致的表述方式。
1、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濟問題。定在紙上而沒落在行動上。現實中,很多部門有權對法律運行進行“解釋”。《律師法》即使運行得再好,地方的這種對權利切割的做法是目前最大的問題。這是操作面的問題,希望全國人大進行專題調研、作出立法解釋,賦予律師一種在訴訟中的專屬權利。
2、律協這塊改動不大。希望把行政機關的一些權利轉移到律師協會這里,比如對會員的處分權。
3、合作所能否改成“有限責任所”,給未來發展留下空間。
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主任、虹口區政協委員):
《律師法》對律師的定位問題很重要,如何表述其實不太困難,困難之處在于律師內部的觀點的分歧。全國刑事委員會上對“辯護”的性質討論就形成兩派意見。“辯護權”究竟是公權利,還是私權利?只有明確了這個問題,才能明白什么是刑事辯護律師。
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匯區政協委員):
《律師法》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就是“律師的定位”問題。特殊行業“特”在哪里?如果說不清,那么落實上就沒有力度可言。律師有三個“特”性。1、代理特性。2、維護特性。3、特殊特性。前兩個沒有什么異議,大家都認同。第三個是指“特殊許可”、“特別權利”,對這個爭議較大,建議給予明確。
斯偉江(國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靜安區人大代表):
1、建議增加對冒充律師的執業處罰條款。
2、建議取消律師等級制度。除了英國還存在御用律師之外,沒有其他國家有律師分級。
3、建議國辦所考慮和法律援助機構合二為一。
4、律師在法庭上有豁免責任的需要,當然是僅僅針對言論的豁免。此外,作證豁免也可以寫入。
5、《律師法》的修改必須與司法制度一起改革。
劉正東(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主任、市人大代表):
1、《律師法》第八條規定實習人員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這個規定讓實習人員很尷尬。在這個時間段內,實習人員是一點權利也沒有的,那么律師事務所如何派其做事?能否賦予實習人員一點權利?比如:調查取證、出庭記錄等。這樣的措施也能吸引事務所招收、培養更多年輕律師。雖然行業內部有一個比較詳細的實施細則,但是出去后人家不認這個東西,所以上升到《律師法》層面有十分的必要。
2、建議要增加“不能跨所執業、跨單位執業”的規定。
3、《律師法》第十三條有關律師參政議政的內容應修改。《律師法》想更多鼓勵律師參政的話,建議取消第二款的限制。
4、《律師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維權規定。實際中,律師被打現象屢有發生(不僅僅是刑事案件),所以律師有轉向做非訴訟案件的趨勢。能否對那些侵害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人身權利的侵權者加以更大的處罰力度?目的是為了起到警示作用。
5、《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協會的設立應加以完善。建議在直轄市的區縣設立律師協會分會。
6、最后,對于律師的定位,建議表述為法律執業(工作)者,或干脆就不要對“律師”下定義。
陳剛(上海市九州豐澤律師事務所主任、長寧區人大代表):
1、雙重國籍能否能為執業律師?
2、《律師法》定位不能以管制律師為主要基調,而是應該以促進律師發展為主。
長寧司法局:
建議《律師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1—2名合伙管理人。其意義在于改變律所現有的管理模式,加強內部管理和市場營銷,有利于加快律師業的發展,做大做強律師事務所,符合“十一五”規劃中要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要求,可以彌補律所主任不擅長營銷、管理的缺陷。
(據上海市律師協會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