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專項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2023年6月1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和依據)
為了切實履行監事會職責,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能充分、有效的運行,加強對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各機構工作的監督,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專項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二條 (定義)
專項監督委員會是監事會依照本規則所設立的專門機構。專項監督委員會在監事會領導下,在本工作規則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監事會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條 (設立條件)
監事會設立專項監督委員會,應當秉持“具有實際工作需要”和“少而精”的原則,在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的前提下,針對專業委員會、律師工作委員會、律師協會資產與財務等工作的監督而設立 :
(一)監事會因人力不足,無法覆蓋《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監事會工作規則”)全面監督要求;
(二)章程未規定必須由監事親自履職的監督事項 ;
(三)對同類機構或者事項有迫切專項監督需求的。
第二章 成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條 (發起)
監事長會議或五名以上監事聯名可向監事會提議設立專項監督委員會。
第五條 (設立程序)
專項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名稱、組成人員,應經監事會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六條 (成員組成)
專項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監事擔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十名。
第七條 (非監事委員資格)
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可以選拔非監事委員擔任,但其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
(二)未受到過司法行政處罰或律師行業處分 ;
(三)愿意積極參與專項監督委員的工作。
非監事委員可優先從無監事所在區的律師代表中選拔。
第八條 (非監事委員資格的喪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監事委員資格喪失 :
(一)不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 ;
(二)受到司法行政處罰或律師行業處分的 ;
(三)當年度會員考核中被考核為不合格的或者未參加當年度會員考核的 ; (四)有三次以上違反本工作規則規定的行為。
非監事委員資格的喪失,應由監事長會議提議,經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 上表決通過。
第九條 (委員任期)
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的一屆任期不長于本屆監事會的期限。
監事會換屆后,如新一屆監事會認為該專項監督委員會有繼續存續的必要,應 當作出決議并任命新一屆委員會的委員。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會的撤銷)
如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某一專項監督委員會已無存續必要,經監事會全體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予以撤銷該專項監督委員會。
該專項監督委員會被撤銷的,該委員會中的委員身份相應終止。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 (委員職責)
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
(一)列席律師協會下屬機構的各類會議,章程規定必須由監事列席的會議 除外 ;
(二)以檢查、詢問等其他方式參與監事會授權的監督事項 ;
(三)就參與的監督事項向監事會提交專項監督報告 ;
(四)向監事會就專項監督工作的開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五)完成監事會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權)
專項監督委員會的委員,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以下職權 :
(一)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
(二)向相關當事人詢問、了解情況 ;
(三)接受指派列席相關會議 ;
(四)接受指派在相關會議上代表專項監督委員會發表建議和意見 ; (五)向專項監督委員會匯報履職情況 ;
(六)向專項監督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
(七)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作為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履職的,除了可以行使以上職權外,還可以根據 章程和監事會工作規則行使監事的職權。
第十三條 (勤勉盡職)
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應當勤勉、盡職地完成監事會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回避)
專項監督委員會委員在執行具體職責中,若該職責與其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有 利害關系的,該委員應當主動回避 ;未能主動回避的,由專項監督委員會的主任作 出其回避決定。
第四章 運行規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領導)
專項監督委員會受監事會領導,向監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工作會議)
專項監督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主任會議由主任和副主任組成。
專項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主任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工作計劃和總結)
專項監督委員會應制作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工作計劃經本委員會通過后,報 監事會備案。
專項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次年第一個月內,作出本委員會工作總結,并在該次年 的前兩個月之內,向監事會進行報告。
第十八條 (會議記錄)
專項監督委員會召開會議,應對每次會議情況做好記錄。所議事項應形成紀要, 專項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名后歸檔。
第十九條 (會議程序)
專項監督委員會會議可采取線上或線下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專項監督委員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涉及表決事項的,全體會議須由全體委 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主任會議須由全體主任和副主任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監督)
監事會認為專項監督委員的具體工作、工作計劃、總結有超出或違反章程、監 事會工作規則、本工作規則、監事會授權的情形的,監事會應當指出并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用語定義)
本規則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上海市第十二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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