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因為家庭矛盾,來滬務工人員孫某(女)在盛怒之下,操起菜刀砍斷了八歲幼子的三根手指,警方隨即對其刑事拘留。事件發生后,輿論憤慨,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黃綺從法律監護角度建議,是時候為兒童福利保障制度立法了。
黃綺首先明確,孫某將對丈夫的怨恨遷怒到孩子身上是毫無道理的,其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律。盡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但法律規定,一旦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或者出現傷害被監護人的行為,就要依法剝奪其監護權利。刀砍親子是非常明顯和惡劣的舉動,孫某的監護權應該被依法剝奪。
而根據最新補充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即使監護人被剝奪監護權力,還必須承擔被監護人的生活費用。剝奪監護權利意味著不能在重大問題上代替孩子做決定,并不等同于不管孩子,依然要承擔孩子的生活、學習、養育等費用。
雖說孩子的父親仍然具有監護權,需要承擔起養育孩子的義務和責任,沒有資格去回避。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孫某的家庭經濟狀況并不理想,甚至出現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無辜的孩子,可否得到來自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孩子是孤兒的話,將由地方民政局代為撫養,國家進行托底監護。不過,現實情況是,很多未成年人并不是雙親盡失的孤兒,還有很多是父母無力或者不合適再監護孩子,如吸毒后被強制戒毒,或者故意傷害。黃綺認為,“從某種角度,這種‘困境孤兒’也應該視作孤兒“。
黃綺指出,有關監護資格等層面的法律制度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當前,關于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只能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比較粗泛,時間比較久遠。現行法律并未規定民政局要對非孤兒的撫養承擔責任。如果民政局都不能管,其他機構就更不適合插手其中,而作為個體存在的好心人去管更可能遭遇法律責任不明不晰的問題。
身為上海市政協委員,黃綺已提出一份建議上海率先建立《兒童福利條例》的提案,以期對兒童提供一個最基本的福利保障。黃綺說,“我國目前缺乏一部兒童福利法,所以我建議從區域性立法著手,上海首做表率”。
黃綺還表示,兒童在家庭中生活是最好的,最有利于兒童成長。孩子不是家庭的私有財產,還是一個社會人,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國家有著不可回避的監護責任。“現在是到了思考的時候了,我們不能再簡單地選擇修訂法律,而應該正視起兒童福利制度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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