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昨日起施行
日期:2006-07-02
作者: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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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車禍事故中,市民齊先生挺身而出,在一根門柱即將倒下之際推開了兩名兒童。結果兒童獲救了,齊先生卻因左腿受傷不得不接受截肢。若按此前的法律援助條例,齊先生的行為雖然屬于見義勇為,但在申請法律援助時,他仍須接受與常人同樣的經濟狀況審核。
不過,記者了解到,從昨天起,新實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將取消對類似情況的審核“門檻”,凡“公民因見義勇為導致訴訟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可免費享受法律援助,而無需審查其經濟狀況。
事件回放
據介紹,齊先生見義勇為的事件發生在2000年7月的某一天。當天傍晚5點左右,本市某運輸公司的一輛半掛大卡車在行駛過程中欲“調頭”時撞倒了路邊的一根大門柱。眼看著大門柱即將倒下,可能壓到現場正在玩耍的兩名兒童時,恰好路過該處的齊先生沖上前,挽救了他倆。可是,在事后論及損害賠償時,因運輸公司方不愿對其卡車肇事產生的后果負責,齊先生只得求助法庭。
想起自己因他人而受傷,而且所作所為完全符合社會公德的要求,齊先生嘗試申請法律援助。但依照當時的相關規定,由于齊先生的經濟狀況尚未達到法律規定之“困難”的條件,因此無法享受免費請
律師的待遇。
律師之言
“對于見義勇為而受害的公民,仍要對其進行經濟狀況審核,這會打擊當事人樂于助人的積極性。”曾代理多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
律師告訴記者。
“既然是見義勇為,就應當對這種精神予以弘揚,而不應該與常人一視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以往的規定在給予見義勇為者支持的方面,做法的確有些“欠妥”。不過,這一現象已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在眼下新實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中,見義勇為者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將不再受到經濟狀況審查之限制。
新規對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放寬受援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
《規定》放寬了本市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數額”,要求“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的范圍
具體為: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情況緊急可獲得先行援助
《規定》根據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實踐中形成的成熟經驗,規定了“先行援助”制度,即“訴訟或者仲裁法定時效即將屆滿,當事人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援助。”
規定了受理申請的時限
《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提高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的工作效率,使申請人及時得到審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