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事訴訟法修改:訴訟與調解如何對接成焦點
今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民事訴訟法是三大訴訟法之一,其修改廣受關注。如何使這部法律的修改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從本期開始,本報將聚焦民事訴訟法修改,就修改中的重點話題連續報道。
調解與訴訟相銜接機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如何充分發揮調解作用,盡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為什么要訴調對接?
訴調對接機制適應社會需求,具有積極意義
近日,一起軟件注冊權侵權案審理過程中,經北京中關村電子市場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包括中關村3家電子產品行業知名商家在內的12家公司與微軟公司達成庭外和解協議,被告商家承諾在其銷售的固定比例電腦產品中使用微軟操作系統,微軟公司承諾適當提高商家在其產品進貨、銷售中的優惠。此次庭外和解實現了雙贏。
該調解委員會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與北京中關村電子產品貿易商會合作建立的商事特邀調解機構,去年4月開始運行。“中關村電子市場調解機制高效銜接了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訴前化解糾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海淀法院副院長石金平介紹。
在全國范圍內,像這樣善用調解的情況并不少見,如何使訴訟與調解“無縫咬合”,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
此次民訴法修改中,對調解與訴訟相銜接機制做了兩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先行調解的規定,加強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二是增加了民訴法和人民調解法相銜接的規定,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為什么要完善訴調對接機制?部分原因在于,民事糾紛成因復雜、表現多樣,民事案件的激增造成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此外,一些敏感性案件如果強行訴訟容易激化矛盾,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這兩方面原因都呼喚調解作用的增強。
調解與訴訟的關系變遷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1982年,我國頒布了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著重調解”的原則。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對“著重調解”原則作了重大修改,確立了“自愿、合法調解”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并明確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此后,在強化庭審的大背景下,調解制度在實踐中受到冷落。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也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調解重新受到重視。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以及調解的程序、效力等問題作出規定。
人民調解,作為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是我國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認為,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調解與訴訟相銜接機制的規范,是對司法實踐的呼應,有利于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
與此同時,訴調對接機制的提出,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有專家擔心,訴調對接機制下滋生的“強制調解”、“虛假調解”等問題會弱化公民訴權。
強制調解怎么辦?
專家建議調審隔離、尊重當事人意愿
草案增加了先行調解的兩種情況,包括: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
先行調解的提出,是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減少民事糾紛的一大進步。“調解是在社會轉軌、法治發展的背景下克服法律條文抽象性和法律程序剛性的有效手段,能夠使當事人,特別使自身缺乏訴訟技能又難以聘請專家律師的當事人打一個‘明白’的官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剛說。
然而,也有學者指出,這一規定有可能為強制調解提供生長的土壤。
“所謂強制調解,就是‘以判壓調’,即法院用可能產生的判決結果,迫使當事人進行和解。這就像是調解與判決的博弈,除非當事人愿意冒極大的風險繼續進行上訴,否則只能接受調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健解釋,調解的法官很可能就是審判的法官,這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使得當事人之間不得不有一種合意。
湯維健認為,強制調解主要來源于“調審不分離”。他建議,增加“參加調解的法官不宜進入審判,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雖然訴訟成本高,但是公正性得到了保障。
對于強制調解的成因,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陳杭平博士給出了另一種解釋,他認為,強制調解的產生并不在于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先行調解的條款,而在于法院的績效考評上,法院要在管理體制上避免這一情況的產生。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姜興長也認為,我國司法調解工作近年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法官不是人民調解員,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用案件調解數量這一指標來簡單地衡量法官的工作實績。草案中的這兩條規定,確實容易使法官強行調解,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保障,限制當事人的維權方式。
因此,姜興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上強調,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他指出,“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工作,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啟動。當事人在訴訟中是選擇調解還是判決,是其一項基本權利,絕不能由法官來取舍。”
虛假調解如何防?
專家建議賦予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機會
針對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的情況,去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用司法確認程序予以補救。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對此予以呼應。根據草案規定,為了做好法律銜接,建議在特別程序中專節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司法確認,讓調解更有執行力,然而也有人指出,司法確認時要考慮如何避免雙方當事人“鉆空子”,即防止惡意訴訟的產生。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李紅星遇到一起蹊蹺的案子。一家私營餐飲公司經營者向其堂兄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與一般借款糾紛不同的是,雙方對欠條的內容沒有任何爭議,并且都主動要求法官進行調解。
在法庭詢問階段,李紅星仔細詢問了雙方的交易記錄、交易過程和資金用途,餐飲老板支支吾吾、答非所問,終于露出了馬腳。原來其公司已經瀕臨倒閉,目前正被員工催要工資,被供貨商起訴催討貨款。為了躲避債務、轉移資產,餐飲老板與其堂兄惡意串通,偽造了欠條。
李法官遇到的這起案件,只是形形色色虛假調解的形式之一。所謂虛假調解,是指一部分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惡意隱瞞相關事實,通過向法院起訴之后迅速達成調解的方式,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達到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訴訟行為。
“建議賦予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機會。在調解過程中,如果涉及的問題可能和第三人有關,建議引入第三人參與。此外,還應健全調解后對案外人的程序保障,例如產生虛假調解時,相關第三方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現在的弊端在于第三人不能申請撤銷調解協議。”湯維健教授提出自己的建議。
此次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關于訴調對接的條款,是描繪出了訴調對接機制的大框架。倘若這些條款最終納入立法,如何讓訴調對接更好地運行,產生最優化的社會效益,還需在探索實踐中進一步細化其規則。
“訴調對接的大方向不會變,訴調對接實現了社會救濟司法化,同時也使司法救濟更加社會化、合理化。”陳杭平說。
鏈接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三十九、在第十五章第五節后增加二節,作為第六節、第七節: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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