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員:
自疫情發生以來,上海律協與市公安局監管總隊保持溝通,共同商討疫情期間律師會見工作的安排部署。目前,因全國疫情情況有所緩解,經上海律協積極協商,監管總隊決定于10月8日開始對本市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恢復常態。現轉發市公安局監管總隊相關通報(見附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實施。
請各位會員周知并積極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監所管理部門做好律師會見的相關工作,在會見過程中遵守各項規定及執業紀律,依法、依規、誠信執業。會見期間如遇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或其他需要協調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撥打監管總隊“律師會見投訴電話”:021-28952705。
附件:關于做好常態勤務模式下律師會見工作的通報
上海市律師協會
2021年10月8日
關于做好常態勤務模式下
律師會見工作的通報
市律協:
總隊結合當前疫情形勢,確定于10月8日起,在繼續落實相關防疫要求的基礎上,調整律師會見相關防疫措施。具體情況通報如下:
一、律師會見申請
各看守所按照線上線下并行的原則,于2021年10月8日起恢復接受律師現場申請會見。
二、律師會見防疫要求
(一)至看守所辦事的律師及會見參與人應逐一測量體溫,驗證健康碼、行程碼,提供7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簽訂健康承諾書,消毒及登記可供聯系的電話等。對30日內有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包括30日內有疫情地區)及境外旅居史的,應提供2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癥狀者不予安排會見。
(二)現場會見的,律師會見應安排在隔離柵欄上安裝全透明材料進行物理隔離的律師會見室進行;也可以采取視頻的方式進行。律師及會見參與人應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防護手套。被會見人員應佩戴口罩(隔離監區被監管人員還應佩戴一次性防護手套)。會見中途取下防護用具或有其他違反監所防疫措施行為的,看守所應立即停止會見。相關文書需交被會見人簽字的,由民警轉遞。
(三)對有境外或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中高風險涉疫人員,集中過渡隔離期內原則上暫停會見。
三、其他要求
律師助理需要參與會見的,應按《關于印發〈關于律師助理協助會見的操作辦法〉的通知》(滬公通字〔2017〕68號)要求,提供《律師助理身份核實申請受理回執》。案件處于檢、法階段的可參照執行或提供相關單位同意律師助理參與會見的書面材料。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監所管理總隊
2021年10月6日
附:防控新冠肺炎活動軌跡及個人健康狀況承諾書
| 監所防控新冠肺炎活動軌跡及健康狀況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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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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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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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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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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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所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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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體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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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如實勾選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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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0日是否有國外、港澳臺旅居史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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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0日是否有高、中風險地區旅居史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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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曾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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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0日是否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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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30日是否與來自高、中風險疫情地區人員有密切接觸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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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近30日以來身體是否有下列狀況:發熱□,乏力□,咽痛□,咳嗽□,腹瀉□;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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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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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對上述提供的健康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因不實信息引起疫情傳播和擴散,本人愿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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