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律師10個月吃掉兩萬五
日期:2006-01-06
作者: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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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取代理費應以多少為合理?律師出差在外吃飯住宿的規格應怎樣掌握?來自江蘇宜興市的3位村民與上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對簿公堂,硬從律師手中討回了六分之五的差旅費。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判決。
2003年12月,聞正元等3位宜興村民作為村民代表,與上海國威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聘請律師為他們在當地征地補償訴訟案的第一審代理人。合同約定了收取農民們辦案手續費8萬元,但又寫明若法院不能立案,律師退還辦案手續費,但需扣除差旅費實報實銷。簽約后,聞正元等人給付了8萬元,律師也按約履行了行政訴訟立案等代理事項。后因法院對該項訴訟沒有立案,雙方于2004年10月協商解除代理合同,約定:代理費5萬元退還委托人,差旅費3萬元憑發票實報結清。之后,事務所退還了5萬元,還提供了約3萬元的發票,經雙方確認發票組成為差旅費2802.64元、郵寄費230元、文字復印費52元、餐飲費24867元和辦公用品1760元。
但聞某等人認為,上海距江蘇無錫、宜興等地不過一百多公里,差旅費根本花不了2800元,而高達2.5萬元的辦公用品和餐飲費更是讓他們難以接受。聞某等人遂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尚未用完的律師辦案手續費2.5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律師履行了為宜興當地村民進行行政訴訟立案等委托代理事宜,由此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費用,應當由當地村民來承擔。所謂必要的標準,應當從受托人支出的費用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系有利于委托人。在律師要求報銷的餐飲發票中,有多筆超過1000元的大筆餐飲發票,還有辦公用品發票。法院以為合同約定律師事務所指派2名律師代理此起糾紛,故代理人應按2人的標準計算,住宿和餐飲也應本著節約的原則為宜,而辦公用品與高規格的餐飲消費與所代理的事宜無直接聯系,屬非必要開支,遂一審判決由該律師事務所退還律師代理費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