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臨海市古城街道一位73歲的老漢沈培德,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在自家所住房屋范圍內建造了許多棚屋。臨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此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沈老漢選擇了“民告官”這條道路,浙江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老漢的訴訟請求,城管局不服,向臺州中院提起上訴。近日,臺州中院維持了天臺法院的一審判決。 據悉,被城管局責令拆除的是老漢近年來在自家房屋范圍內搭建的各種棚屋,包括簡易棚、平房、簡易房等,都是沈老漢在1985年以來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相繼建造的。臨海市國土部門和建設部門均對沈老漢的違法行為作出過罰款的處罰。 去年7月底,臨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又對此作出處罰決定,責令老漢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筑。這下沈老漢想不通了,既然這些建筑物都經過相關部門罰款了,為什么還要強制拆除呢?而且沈老漢認為自己搭建的棚屋并沒有影響城建規劃。 今年1月13日,天臺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方認為,1985年后在自家房屋范圍內建設的各種棚屋均已經被處罰過,因此應當認為這些建筑物是合法的。而且在2005年7月的時候,城建執法大隊曾到現場查看時認為這些棚屋不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確屬生活需要?,F城管局因此作出拆除處罰顯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告方認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城管局則辯稱,沈培德搭建棚屋的行為發生在1985年至2005年期間,由于其違法建筑物一直未拆除,因此其違法行為屬于繼續狀態,嚴重影響了城鄉規劃。該局依據有關法律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是應當的,所作的處罰決定于法有據,而且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合法。要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天臺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城管局雖認為原告的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卻未能提供該違法建筑坐落之處的規劃方面的證據。因此,可以認定城管局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遂判決撤銷臨海市城管局作出的關于責令沈培德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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