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死刑的適用標準再度引發關注。
其實死刑存廢之爭是個偽問題。因為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死刑必將被廢除,開放的中國也不會例外。值得爭辯的焦點是,死刑應否現在就廢除。應當看到,在我們的文化環境中來談廢除死刑,至少當下還是奢侈的。而如果不能將死刑判處“立即執行”,如果我們仍認同死刑是一個“遺憾的必要”,那么,嚴格死刑的適用才是擺在法官面前的真問題。
事實上,隨著死刑復核權統一收歸最高法院后,“慎殺、少殺”的政策趨向更加明顯。如昨日發布的法院工作報告表示,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而對死刑二審程序,不但要實現全部開庭審理,最高法院還要求應“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這些表述聽來耳熟能詳。去年5月,“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以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司法實踐層面的“嚴格限制死刑適用”,恰可理解為官方對廢除死刑論的回應:先通過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來減少死刑,爾后再通過修法逐漸減少死刑罪名。不久前剛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一鼓作氣廢除了近年來很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預料,在死刑立即執行的審核標準提升之后,又將有一批死刑罪名在“極少適用”的現實下,逐步走向廢除。(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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