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保障和規范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監督履職效能的有效發揮,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律師協會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適用本規則,以保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履職效能。
第二章?履職內容與履職時間
第三條?(履職內容)
監事長、副監事長根據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等有關規定進行履職。
監事長、副監事長在履職過程中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及由此產生的工作成果(如有)應如實記入《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履職情況匯總表》。
第四條?(履職時間)
本規則所稱履職時間,是指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在任職期間開展履職內容的工作時間。
監事長平均每周的履職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14個小時,副監事長平均每周的履職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10個小時。
副監事長兼任專項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其平均每周履職時間應在前款約定的最低履職時間標準上再增加2小時。
履職時間的統計應客觀、真實、準確。
第三章?履職管理
第五條?(任職承諾)
全面推行任職承諾制度。監事長、副監事長在任職之前,應簽署任職承諾書,以書面形式承諾,其任職后嚴格遵照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履職,做到任前明確承諾、任期自覺踐諾,并接受各界監督。
第六條?(信息系統)
律師協會秘書處會同有關技術部門,組織開發線上履職情況統計信息系統,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應及時錄入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完整、系統地記錄履職過程。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錄入的,應當在一周內補錄,最長不得延遲超過一個月。
第七條?(請假制度)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準時出席各項工作會議,出勤情況應錄入《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會議出勤情況統計表》;確因重要工作事項安排產生時間沖突,不能按時參加律師協會相關工作安排的,應按規定落實請假制度,說明請假事由。
監事長、副監事長請假應事先向會議組織者提出并獲得同意,并報監事會備案;其中,副監事長請假還應向監事長提出并獲得同意。
請假記錄應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交秘書處建檔。
第八條?(履職檔案)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定期填寫《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履職情況匯總表》并交由律師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負責建檔工作,落實留痕存檔制度,確保履職情況可追溯、可還原。
第四章?履職考核
第九條?(考核原則)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嚴格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等有關規定推進履職工作有序開展,在履職過程中,應嚴于律己,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接受律師代表大會和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的共同監督,并遵照權責一致,過責相當的原則,做到盡職無責、失職問責。
第十條?(履職考核)
監事長、副監事長依規定受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履職考核。
第十一條?(履職報告)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于次年2月底前向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提交上一年度書面年度履職工作報告,并同時提交監事會。
第十二條?(述職考核)
根據當年度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工作安排,召開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應親自參加會議,并分別向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進行述職。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席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的,應按本規則規定實施請假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量化考核)
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系量化考核的重點事項,經監事會集體討論決議,或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內部決議,將根據每年度實際情況調整量化考核指標。
監事長、副監事長應于次年2月底前對自身上一年度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進行系統匯總整理,并向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和監事會提交,且應按要求提供相應的履職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懲戒制度)
監事長、副監事長在履職期間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告知未予糾正的,應當向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和監事會提交書面檢查:
1.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履職報告;
2.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在履行情況統計信息系統錄入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
3.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無故不參加律師協會相關工作安排;
4.無正當理由履職時間不滿足本規則最低時限要求;
5.履職時間存在弄虛作假;
6.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或本規則的行為。
第十五條?(不能履職處理)
監事長、副監事長因病或者因其他情況不能正常履職的,可以依規進行免職處理。
第十六條?(申訴制度)
被考核人員對于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考核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說明理由。
被考核人員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則申訴期滿后相關考核結果正式生效。
第十七條?(保密制度)
履職考核過程中的任何文件、資料、數據、評審均須保密,非經監事會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考核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生效)
本規則經十一屆律師協會監事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九條?(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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