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顧一瓊 日期:2006.10.27 版次:7 |
調查取證難 困擾何時休 律師執業環境亟待改善 除執業過程中的人身傷害屢有發生外,調查取證難也是困擾律師行業多年的一大問題。在重重障礙下,原本堂堂正正的調查取證工作變得“遮遮掩掩”。市律協會長呂紅兵告訴記者,市律協正致力于促進相關地方立法,并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從而改善律師執業的大環境。 法院調查令,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開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效力應與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相似。但由于設立法院調查令這一制度時未設立相應的法律后果,致使律師辦案過程中,執法院調查令要求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可以隨意拒絕,或者不配合,造成了調查令等同于“介紹信”的尷尬境地。 而在案件尚未立案前,要進行相關調查取證則是“難上加難”。一方面,在立案前無法拿到法院的調查令,使得相關部門、單位更能“名正言順”地拒絕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另一方面,如果律師不能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拿不到相關佐證材料的話,就很難到法院申請立案,形成兩難境地。 陸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因為立案需要,到規劃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內檔資料,但由于案件未立案,上述機構就以“律師無法出具法院調查令”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令律師工作“舉步維艱”。 一些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辦事人員對律師仍存有“偏見”,認為“律師是找麻煩的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進而常搬出“無配合義務”、“承辦人不在”等“內部規定”,人為地為律師調查取證設置障礙。此外,銀行、電信、郵局、醫院、物業等非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律師的調查通常予以拒絕。 本報記者 顧一瓊 12類單位部門取證難 市律協今年對全市700余家律師事務所的一項調研顯示:律師反映調查取證難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有公安、工商、房地、財政、建委、社保、海關、民政、電信、物業公司、銀行、醫院12類;涉及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刑事訴訟、房屋買賣、經濟合同糾紛、國際貿易(國際貨運)、婚姻、財產分割、人身損害賠償、建設工程款項糾紛8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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