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急火燎的矛盾時才想到律師太晚了”,政協委員建議——律師應提前介入重大事項風險評估
日期:2008-02-13
作者: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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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處理信訪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近年來,上海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本市應建立健全律師介入重大事項風險評估的有效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矛盾。據了解,身為市政協委員的呂紅兵在不久前剛剛閉幕的上海“兩會”上,遞交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律師參與處理信訪矛盾長效機制的建議》。
“當前,有些政府部門看到律師工作經濟屬性的一面比較多,看到其社會屬性的一面還比較缺乏;看到律師‘救火’的一面過多,看到律師‘防火’的一面卻相當不足;另外主觀上希望發揮律師的作用,但實踐中對具體操作細節的探索支持還不夠。”呂紅兵說。
在這位上海律師行業的當家人看來,目前,政府尚缺乏一套系統科學的政府重大決策的具體制度,尤其缺乏一套律師法定介入重大決策、項目法律風險防范的機制。政府大多是在發生火急火燎的矛盾時才想到律師。由于行政不規范、法規不完善,或者法律、經濟途徑已經窮盡,律師在矛盾激化后很難在法律服務上有所作為。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大決策等進行事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如果不能把好這個前道關口,化解矛盾的速度將遠遠趕不上矛盾產生的速度。而律師要在這個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呂紅兵說。
呂紅兵所說的風險評估包括:合法性,即決策是否符合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是否界定準確,調整、調節的政策、法律依據是否重組;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程序條件,即是否經過了嚴格的法定審查報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論證,時機是否成熟;環保問題,即有無可能產生環境污染,是否具備相關部門的環保鑒定;社會治安,即是否可能引發較大的不穩定事件,是否有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當然,律師介入還需要建立保障機制。呂紅兵認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理念比較淡薄,律師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的服務費尚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現在對律師參與處理信訪矛盾的報酬支付大致有三種形式:一種是純無償的志愿服務;第二種是給一定的報酬略微表示;第三種是政府購買服務,但支付標準低于日常執業標準,而且沒有形成制度安排。
“各級政府部門都應樹立‘政府購買服務’的理念,要有支付法律成本、社會穩定成本的理論。”呂紅兵建議,各級政府部門每年預算中要有一筆資金作為“維穩基金”,根據律師的工作時間、工作效果,在“維穩基金”中支付律師一定的工作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