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的法律約束和保護
日期:2006-11-07
作者: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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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有權說,但在公眾傳媒上“說”,即便是“轉述”他人提出的材料,在原材料失實情況下,“轉述”雖沒有故意失實過錯,卻仍要承擔被“說法”對象客觀受到損害的法律責任,在此意義上,“專家說法”沒有法律豁免。
●因司法個案中的法律理解疑難問題,匯聚相關法學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是尊重科學、尊重知識的體現,本身并沒有任何不當。對于受委托研討在審或已審結的司法個案的法學專家學者“說法”,既存在依法“說法”問題,也需要正確看待和評價。
●“專家說法”的自我法律保護可以從“說法”的場合、方向、內容、用途等角度進行規制,講究內外有別;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對“專家說法”使用范圍、方式作出限制。
●“專家說法”遭遇訴訟,是社會法治和諧的體現;“專家說法”沒有法律豁免,同樣需要受法律約束和保護。
因接受委托組織專家對司法個案研討提出的“專家意見”在傳媒刊發,中國政法大學和其下屬的疑難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訴賠10萬元。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這起全國首例由“專家說法”引發的名譽侵權案,引起社會方方面面尤其是法學界同行關注。近日,上海市律師協會、華東政法學院律師事務研究所、上海中茂律師事務所為此共同舉辦“專家說法侵權責任界定研討會”,在各類傳媒頻頻亮相“說法”的劉憲權教授、傅鼎生教授、鮑培倫律師、李家麟律師等近二十位專家、學者、律師以及新聞從業人員參加研討,就“專家說法”是否構成侵權取得共識,更形成一些用于“專家說法”自律的“說法”。華東政法學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游偉聞訊,向筆者直言對類似有普遍意義問題進行研討很有理論與實際價值。筆者以為———
“專家說法”沒有法律豁免,應當受到法律約束
近年來因“專家說法”成為社會公眾話題并不鮮見,如前一時期遼寧劉涌案中專家意見書引起的社會議論、上海電視臺曾因某專題節目中對舞蹈家金星的評論話語引起的一場名譽權訴訟,等等?!皩<艺f法”會不會構成侵權,取決于方式、說法、場合,內容等等。根據他人提出的材料,在一個狹窄、不公開的范圍內依法論理,不構成侵權。如果認為某人涉嫌犯罪“說法”被公開見報,上電視,如公安不立案、或檢察院不起訴、或法院判無罪,被“說法”的對象指責“說法”侵權,通過訴訟提出維權主張,則事出有因,于法不悖。專家有權說,但在公眾傳媒上“說”,即便是“轉述”他人提出的材料,在原材料失實情況下,“轉述”雖沒有故意失實過錯,卻仍要承擔被“說法”對象客觀受到損害的法律責任,在此意義上,“專家說法”沒有法律豁免。
源于社會、益于社會的“專家說法”值得肯定和倡導
法律是一套規則體系,也是一套學術概念體系。法律上的概念,乍看起來非常明了清楚,但適用到具體社會現象是非判斷上,則會出現模糊性,這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規定的模糊,而是因為法律所使用的語言具有模糊性所決定的,因此法律不可能“通俗化”。如果每一條法律規定都是含義明確無誤、沒有歧義,只有一種解釋、一種理解,其含義與日常生活中的含義完全一樣,能夠做到“通俗化”,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者)就沒有用武之地,司法人員則成為司法流水線上的“操作工”,就沒有必要形成各部門法律解釋學,沒有必要開辦法學院進行法學高等教育培養法律專業人才。因此法學是一門高度專業化的學問。法學專家學者以法律為研究對象,必須結合司法實際,這不僅是法學教育的需要,也是司法實踐所呼吁的。司法實踐需要法學家,法學家離不開司法實踐。因司法個案中的法律理解疑難問題,匯聚相關法學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是尊重科學、尊重知識的體現,本身并沒有任何不當。對于受委托研討在審或已審結的司法個案的法學專家學者“說法”,既存在依法“說法”問題,也需要正確看待和評價。
首先,法學專家學者應當將自己定位在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輔助人地位”,而不能以“專家審判者”自居。專家學者是在“偏聽”的條件下,根據已有的專業知識和分析歸納能力,在為一方當事人“出謀劃策”,而不是在權威斷案。
其次,訴訟當事人要善用專家學者。隨著社會發展以及法學研究不斷深入,訴訟爭議的事實與社會方面新問題、法學領域新知識密切相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依據自有的知識往往不能適應訴訟上的需要,對案件中存在的法學或法律問題說不清楚,為了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法上的正當權利和實體法上的合法利益,邀約些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既可使當事人兼聽則明,也是論證代理人、辯護人觀點意見的途徑。
再次,從司法機關角度來看,如是中肯的、有創建的專家學者意見,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對事實的準確認定,有利而無弊;在形式上則應將這些意見作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意見的補充意見,據實依法決定取舍。兼聽則明,專家學者意見對提升司法人員的認知能力、維護司法權威應是有利而無弊的。源于社會、益于社會、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的“專家說法”,不僅要說,還要多說,說好;說多了,說好了,也許就把為民維權、為國護法的好事情給說成了,如孫志剛案件?!皩<艺f法”,將源于社會的法學知識見諸于社會,是社會對法學專家學者的期待,也是法學專家學者應當承擔起來的社會責任。
“專家說法”應當注意內外有別,公眾傳媒應當慎對司法評論
事實要靠證據認定,證據有待于偏聽則明的查證認定?!罢f法”雖離不開事實,但也可以某項假定事例為前提說法論理。基于來自于司法個案單方面事實的“專家說法”,類似于咨詢,法學專家實為辯護律師、代理律師的輔助人,幫助委托人分解案情法理,出出主意。律師也是法律專業人員,有時候向專家“討說法”的法律問題并不復雜,討得專家說法,或許只為借助專家的名人效應幫助委托人擴大社會影響,引起社會關注,引起輿論的支持?!皩<艺f法”的自我法律保護可以從“說法”的場合、方向、內容、用途等角度進行規制,講究內外有別;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對“專家說法”使用范圍、方式作出限制,如約定未經特別書面許可,“專家說法”不得在傳媒公開,或不得以專家名義發出,否則即可追究其責任。如果中國政法大學有關研究機構簽訂過類似協議并有類似約定,即便“專家說法”侵權案敗訴,專家教授也能得到有效的自我保護。
“專家說法”遭遇訴訟,是社會法治和諧的體現;“專家說法”沒有法律豁免,同樣需要受法律約束和保護!
(王俊民: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學院律師事務研究所所長;盛雷鳴:華東政法學院律師事務研究所副所長、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