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機械配件公司是民政福利企業,為了其加工業務也能享受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企業在提供加工業務時,作出如下稅務籌劃安排: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該企業加工后,根據委托方指定交付需方。但在結算環節,由該企業按原材料采購方式向委托方支付原材料采購款,并將委托方應得利益摻在材料費中結算,在交付環節,由該企業直接將產成品銷售給需方,進銷差即為該企業應得加工費,由此變成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并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50萬元。 但經稅務部門核實,只有委托方和需方之間存在真實的銷售合同,而該企業和委托方之間只有委托加工合同而沒有原材料采購合同,前述業務確屬受托加工業務,不能享受增值稅退稅優惠。
■提示 民政福利企業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只限于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貨物,而受托加工業務不能享受返稅優惠。 稅務機關對貌似“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實際上是通過合同、過高的材料采購價格等賬外信息來確定交易,而受托加工貨物的,企業不僅不能享受稅收優惠,還要受到處罰。 稅收籌劃不是做“假賬”,不是搞“賬內運動”,而應該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離開交易的合法性,稅收籌劃將成為無本之木,在法律的天平上勢必失去平衡。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 楊春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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