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幅新聞圖片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圖片上成捆兒的百元大鈔整整齊齊地鋪了一地。這些錢都曾經屬于河南安陽一對販毒的犯罪嫌疑人――李五只夫婦。據他們交代,為求心安,晚上他們都躺在這8000多萬元現金上睡覺。這對夫妻也因此被稱為“史上最牛毒販”。在警方偵破的這起毒品大案中,國家管制藥品大量流入毒市致使新型毒品泛濫,再次顯現出了監管乏力的問題。
新聞故事
毒販夫妻禍害一座城市
這8000多萬元只是警察在李五只夫婦家繳獲的現金,再加上他們的銀行存款,一共有1億多人民幣。這還不包括他們所購買的黃金、基金、股票和多套房子。
這么多的錢是李五只夫婦在一年半的時間內販毒的獲利。他們販賣的毒品名字也很“新鮮”,叫做甲卡西酮,是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也是一種新型毒品。夫婦倆以每千克700元的價格購買甲卡西酮共計15.7噸,后以每千克14000元的高價販賣給山西販毒人員,轉手賺了近20倍的利潤。除卻被警方繳獲的2.8噸,他們一共成功販賣了12.9噸。
根據當地媒體報道,這十多噸毒品主要銷往了一個地方――山西省長治市。價格最高時,甲卡西酮的存貨在當地要賣到每千克四五十萬元甚至更多。也因為這種新型毒品在長治的泛濫,它甚至被叫做“長治筋”,而吸食者被稱之為“筋友”。
李五只夫婦本來是從事藥品銷售工作的,直到2009年年底才開始販毒,很快就獲得了巨額非法利潤。他們先是把販毒的贓款存進銀行,開始時存自己名下,存多了擔心露富,就開始存親戚、朋友的名下。又擔心存別人名下被侵吞,就把現金放在家里。兩人干脆躺在千萬巨款上,天天夜不能寐。
李五只夫婦從天津拿貨,藥品到了河南安陽之后,再轉手銷往山西、安徽、江蘇等地,其中山西長治是主要銷售地。在一年半的時間里,他們運輸的毒品在各地暢通無阻,如果不是這對夫妻貪得無厭,轉而向本地一家地下小型化工作坊求購更為便宜的貨物,可能他們的罪行還不會這么早暴露。安陽禁毒辦主任分析說,這是因為人們對這種毒品的毒性還不了解,僅把它當做普通藥品進行銷售。
現象聚焦
管制藥品流失致新型毒品泛濫
甲卡西酮被國家列為一類精神藥品,不論生產還是銷售都受到嚴格的管制,當甲卡西酮流入毒販手中時,就成了新型毒品。所謂新型毒品,是相對鴉片、海洛因等傳統麻醉毒品而言。海洛因、鴉片、大麻等傳統毒品,都是從罌粟、古柯等毒品天然原植物中提煉、加工得到的。而新型毒品則是化學物質合成的,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樞神經系統,有興奮、致幻作用。
新型毒品危害非常大,以本案中的甲卡西酮為例,它就有很強的成癮性,據吸食者反映,吸食甲卡西酮幾次后明顯感覺離不了,無食欲、精神亢奮,能連續幾天幾夜不睡覺,且易產生幻覺,總以為周圍的人和環境對自己會構成危害。據悉,山西警方就是因為一名吸毒者跳樓而發現了甲卡西酮在當地的泛濫。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數據顯示,傳統毒品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與此同時,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類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新型毒品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在我國出現,主要來源于走私入境和制毒分子利用化學方法合成。近年來,國家管制的特殊藥物流入非法渠道被用做毒品也成為日漸顯現的問題。
醫院用于臨床麻醉的鹽酸氯胺酮原液經過簡單加工就可以制造成K粉。在湖南,曾發生過3000多件氯胺酮原液流失的案件,后經警方查明,這些原液大部分被制毒犯罪分子從醫藥公司騙購后制成K粉流入了市場。這次流失案件涉及十幾家醫藥公司的幾十名業務員,原某醫藥公司銷售經理林楠將140多件氯胺酮原液銷售到制毒分子手中,而在長沙一家三級甲等醫院,氯胺酮一年的臨床使用量還不到一件。案發后林楠被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年審理的一起制毒案中,某大學藥學院醫學博士方放治被控伙同他人用80多公斤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制造毒品,并以減肥藥名義將毒品銷往國外牟利。
方放治用于制造毒品的“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藥均來自江蘇金壇德培化工有限公司,約80多公斤,右旋芬氟拉明是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金壇德培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葉蔭也同案被訴,檢方指控葉蔭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生產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藥84.5公斤,并全部銷售給江蘇省常州市新華活性材料研究所職員袁立明,后者把原料藥轉手賣給了方放治。
原因探秘
游走在兩個部門縫隙之間
甲卡西酮等藥物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銷售應受到嚴格管制。但目前我國化工原料管理混亂,使得很難從源頭遏制住新型毒品的原材料供給,制毒者可以從商貿網站上輕易地搜索到供貨信息。在“廣西柳州曲馬多毒品案”中,販毒人員直接通過網絡尋找低價藥源,再通過網絡、快遞進行銷售;在“廣東湛江‘K粉’制毒案”中,販毒人員在網絡上搜尋到制毒方法后,又通過網絡找到供應商,獲取原料;在“浙江杭州感冒藥制毒案”中,罪犯購買了大量的感冒藥和滴鼻液,送到金三角地區制毒,因為這些藥物中含有的麻黃堿是冰毒的制作原料。
據了解,我國藥用與非藥用化學原料有兩套監管體系,許多企業由此規避監管。在李五只案中,這十多噸的甲卡西酮的供貨源頭是天津一家醫藥化學公司的業務經理。可是這家以“醫藥”為名的公司并沒有在藥監部門備案。原來,許多公司都聲稱生產的化學原料并不是用于生產藥品的,這樣就能利用相關的法規漏洞規避藥監部門的監管。實際上,這家公司是在安監部門備案,取得了生產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資質。兩個部門之間協調不順讓許多企業以此規避了監管,形成了空白地帶。這也就使得新型毒品原料易得、制取容易、售賣容易。
如果罪名成立,這對最牛毒販夫婦很可能面臨極刑。他們販賣的甲卡西酮早在2007年的時候已經是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也屬于苯丙胺類物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達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販賣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就屬于刑法中所說的“其他毒品數量大”。按照刑法相關條款,這應該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新型毒品案存在法律適用難題
但是,目前許多新型毒品案件還是存在法律適用難題。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二處走私暨新型犯罪公訴科科長桂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該院在辦理一起走私、販賣、制造苯丙胺類興奮劑右旋芬氟拉明的案件中遇到難題:右旋芬氟拉明是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屬于刑法規定的毒品,定罪不成問題。但是,右旋芬氟拉明也屬于苯丙胺類物質,究竟屬于“苯丙胺類毒品”還是“二類精神管制藥品”,將對量刑產生重大影響。若屬“苯丙胺類毒品”,量刑檔次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無期徒刑和死刑;如屬“二類精神管制藥品”,則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由于法律解釋和藥理學解釋發生分歧,且目前尚無有權解釋部門對此作出權威界定,因此,對此類新型毒品如何界定,給公訴工作提出了新的難題。在這個案件中,法院依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最終是以右旋芬氟拉明屬“二類精神管制藥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的。
據了解,目前刑法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只規定了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種常見毒品的數量標準。盡管后來最高法在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中又擴展了一些新型毒品的種類和范圍,但是還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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