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民訴法修改應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
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從完善起訴和受理程序、完善開庭前準備程序、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保全制度等五個方面加強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這些規定能否彌補現行民訴法對當事人權利保障的缺失?起訴難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專門采訪了有關民訴法專家。
彌補了現有制度的不足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告狀難、申訴難、執行難。當事人的起訴因種種原因法院不受理,也不給予答復。同時,訴前也無法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導師肖建華教授在分析現行民訴法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的缺陷時說。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從多方面對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了完善。”肖建華認為,草案的規定集中起來主要有三點:一是重申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法院必須受理當事人符合條件的起訴;二是完善了保全制度。草案規定了訴前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三是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草案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同時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有關機關和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些規定彌補了原有制度的不足。”肖建華補充說。
法律的進步需民眾配合
“此次民訴法修改,就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而言,進步較大的主要體現在規范法院受理案件程序和完善開庭前準備程序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潘劍鋒教授說。
一方面,草案規范了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特別是法院對公民起訴不予受理的,草案明確要求法院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裁定,以保障當事人上訴權的有效行使。“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大的進步。”潘劍鋒說。
另一方面,草案完善了開庭前準備程序。草案的這一修改設計得比較科學,明確了證據交換和爭議焦點的確定。證據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在開庭前提交,能夠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比較平等的保護,防止證據突襲這樣一種不公平的現象;在開庭前明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能保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能夠有的放矢,圍繞著有爭議的問題展開博弈,提高審判效率。
“如果草案的規定在實踐中能得到很好的貫徹,效果應該是不錯的,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實際上已經在這么做了。”潘劍鋒說。
在具體落實上,潘劍鋒認為,一方面要看法院自身的力量,法官素質的高低,觀念上能否轉變,都直接影響著相關規定的落實效果;另一方面,與老百姓的法律素質也有關系,當事人自身的素質,包括觀念、知識水平等,對民訴法這一修改的實際施行效果都有影響。并且這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如果老百姓不予配合,法院貫徹起來就比較困難。
潘劍鋒舉例說,比如證據的交換,老百姓的傳統觀念認為,法院就是代表政府,那么任何事情政府都要幫助解決,向法院提交完訴狀后,剩下的事情就應該都是法院的。
“就民事權益而言,當事人自己要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方面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潘劍鋒說。
起訴權的保障仍有欠缺
“雖然民訴法此次修改在很多方面彌補了現行法律在保障當事人權利方面的不足,但是,對于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措施仍然欠缺。”肖建華認為草案可更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
肖建華分析說,草案只是強調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并沒有提供進一步的制度保障。一旦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置之不理,當事人仍然沒有救濟渠道。至于草案中規定的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其實,現行法律也規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起訴不合法,按照現行法律和草案,人民法院處理辦法仍然是告知當事人無訴權,法院并不會給出裁定,當事人也不能上訴。草案關于上訴權的規定并沒有增加新的制度內容。
肖建華指出,一些學者呼吁用立案登記制來解決目前的起訴難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和信訪制度的壓力,有些案件受理后法院解決起來有困難。
“要解決起訴難的問題,還需要很多的路要走。糾紛出現后,當事人如果投訴無門,可能會釀成更大的紛爭甚至刑事案件,這對于社會更為不利。從這個角度說,解決立案難問題,也是維穩的需要。建議有關部門利用此次修法契機來解決這一問題。”肖建華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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