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律師執業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律師協會的一項中心工作。經過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努力,上海市律師協會已初步建立了自我維權、組織維權、社會維權三個體系;在新的形勢下,維權工作重點將從個案的協調轉向以維權為最終目的,通過主動和超前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律師執業環境。
在過去的一年里,市律協開展了維權立法前期調研工作,并將近幾年來發生的會見被告難、調查取證難和審判階段律師合法權益受侵犯的十多起典型案件,以及廣大律師的呼聲和律師協會的意見,以“律師執業難,維權路漫漫”為題,通過《律協內參》反映給有關部門和領導以及來自社會各界的維權委顧問,引起強烈共鳴和很大反響;同時,向市司法局提交了調查報告,建議盡快制定《上海市維護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條例》,從立法的源頭上為律師執業提供法律保障。
當市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規程(試行)》和二中院《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意見(試行)》公布后,在律師界引起震動。在市高院召開的座談會上,朱洪超會長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坦率直言:這兩個“內部規章”影響律師業務,不利于律師業的健康發展。朱會長認為,審判人員與律師是我國審判體系中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都是實施法律的主體,是一種統一與制約的關系。盡管雙方所處的位置和職能不同,但最終都是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達到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統一,從而實現效率與公正這一司法追求的終極目標;而雙方相互制約的關系,則是為了幫助審判人員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切實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律的水源免受破壞。正確處理審判人員與律師的關系,不僅有利于強化程序公正的觀念,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病,更有利于我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建設高效、廉潔、有序的司法環境。我國的法律制度賦予律師崇高的社會使命,歷史與現實也都證明,律師是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不可或缺、無可替代的力量,正因為如此,維護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應當成為全社會的責任。
在今年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上,身為市律協理事的錢麗萍律師在大會上遞交了許多有份量的議案。她在“全面提高上海的法治化水平”議案中,提出了上海高院以“內部文件”等作為判決依據的問題,這些“會議紀要”、“研討情況摘要”、“意見”、“座談會紀要”等文件,不能公開,沒有透明度,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和抗辯權,而且使作為代理人的律師無所適從,導致訴訟中的不公正。她認為,《立法法》已明確規定:法律立法權屬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司法解釋權。地方法院推出“內部文件”作為斷案“依據”,是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悖的。她提出:上海要建設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要與國際接軌,要引進外資,要形成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就必須講究法律法規的透明度,必須創建一個與國際大都市相符合的法制環境。
“律師興,則國家興”,信哉斯言!廣大律師在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而辛勤勞作,律師協會在為維護律師的依法執業權益而奔走呼號;隨著上海法治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律師的執業環境也將不斷改善;廣大律師將在越來越好的法制環境中依法辦案,從容執業,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上海律師的未來是美好的,上海新一輪發展的前景無限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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